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2003-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高等院校、各區縣教委:
市教委五月二十七日發出的《京教外[2003]41號文》要求各聘請單位對新聘外國專家、外籍教師投保,包括SARS條款的在內的人身傷害和醫療保險,保額不低于40萬元人民幣,以轉移萬一外國專家和教師出現疫情時的醫療費用風險,減輕負擔。
因此,為保障外國文教專家和學校的利益,我委近期分別與幾家保險公司進行了接觸,洽談。現就做好本市教育系統外國文教專家醫療保險工作具體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教育系統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都必須持有一份醫療保險。學校可建議外國專家在境外自行辦理國際通用醫療保險,如外專無國際通用醫療保險,學校必須為外專在國內辦理醫療保險,費用由學校支付。
二、 外專持有的醫療保險,保險責任必須包括:人身意外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含SARS)、保額不低于40萬。
三、 學校為外專辦理專家證時,必須出具保險單復印件。
四、 學校可自行選擇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為外專辦理醫療保險。在我委接觸的幾家保險公司中,在外國留學生保險的基礎上很快做出外國文教專家保險條款。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