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津政發〔2003〕055號)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3〕055號
【發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7-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天津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凡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都應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對象是本企業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
第四條 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以外由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進行適當補助,減輕參保人員的醫藥費負擔。
第五條 對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并保持榮譽的勞動模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造成生活較大困難的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以外個人負擔的醫藥費要優先給予補助。
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的4%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
第七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要單獨建賬,單獨管理,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條 企業也可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業務。
第九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度的預算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須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報上一年的資金支出情況。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負責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防止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此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天津市財政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