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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內政辦字〔2002〕375號)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發布文號】內政辦字〔2002〕375號
  【發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研究,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調整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標準

    (一)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一年內首次住院或緊急搶救,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調整為:三級甲等醫院600元,三級乙等醫院500元,二級甲等及以下醫院400元。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詳見下表。

    二、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

    (一)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5%;轉外地診治的,支付90%。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按醫囑使用乙類藥和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治療,其費用本人支付10%,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

    以上調整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醫保政策繼續按內政辦發〔2001〕3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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