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黔府辦發[2002]0111號)
【發布單位】貴州省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2002]0111號
【發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職工醫療保障體系,解決在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在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貴州省在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貴州省省級單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醫療補助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的適用范圍與《暫行辦法》相同。??
在貴陽市行政區域以外的中央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大額醫療救助辦法執行,單位繳費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第三條 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標準。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共同繳納,籌集標準暫按每人每年96元計征,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各負擔48元。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標準視今后基金收支情況,可適當調整。??
第四條 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籌集。??
(一)用人單位繳納部分: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單位,在“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列支。其他單位,按《醫療補助辦法》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了單位負擔部分費用的,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用人單位繳納部分在“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中列支;未按《醫療補助辦法》規定按時足額繳納醫療補助經費籌集中單位負擔費用的,可以單獨按本規定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否則,不能享受大額醫療救助。單位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在每月的20日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二)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按每人每月4元代征代扣。用人單位應在每月的20日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
第五條 大額醫療救助基金不得欠繳、緩繳。??
第六條 大額醫療救助是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和完善,凡參加了在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人員,原則上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大額醫療救助基金,享受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第七條 大額醫療救助統籌登記,以參加在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為整體。用人單位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手續的同時,辦理大額醫療救助登記手續。??
第八條 用人單位大額醫療救助統籌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按規定及時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第九條 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按醫療保險年度參加大額醫療救助統籌,不得中途申請加入或退出大額醫療救助統籌。??
第十條 每一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醫療費用支出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封頂線以上至15萬元(含15萬元)的,扣除參保人員先行自負的因使用“乙類藥品”和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中個人負擔部分后,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90%,參保人員個人負擔10%.??
第十一條 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對象及范圍。??
1?輩渭釉謚?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參保人員,并按本辦法按時足額繳納了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的;??
2?閉锪葡钅俊⒂靡┓段Х?合《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黔勞社廳發〔2000〕22號)和《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暫行辦法》(黔勞社廳發〔2000〕21號)等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醫療費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需由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其繼續治療費用時,本人或家屬或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持經治醫院證明及相關資料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結算。??
(一)按規定辦理了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登記手續的,參保人員醫療費中屬于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部分,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于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結算。??
(二)參保人員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需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其繼續治療費用時,應按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交部分個人負擔費用,醫療終結時,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與參保人員結算。??
(三)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并按《貴州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暫行規定》(黔勞社廳發〔2000〕9號)辦理了轉省外治療手續的,其在省外的醫療費中屬于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部分,在治療終結時,由本人或家屬或用人單位持單據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四)異地安置的參保人員需要由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其繼續治療費用的,在醫療終結時,由本人或家屬或用人單位持單據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第十四條 大額醫療救助統籌屬于社會保險范疇,任何原因終止繳費者,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并從終止繳費的次月起停止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的大額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五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的監督工作。省審計部門負責大額醫療救助基金的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 大額醫療救助基金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分開管理,單獨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 對實施大額醫療救助基金制度后,仍不能保障參保人員醫療需求的,其醫療費用超過15萬元以上的,可由其他渠道解決。參保人員因病進入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后,由于個人負擔部分過重,導致生活困難時,可由用人單位在單位職工福利費中給予適當困難補助,以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八條 本辦法與《貴州省在筑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同步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