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京勞社醫發[2002]43號)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勞社醫發[2002]43號
【發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2002-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總公司、各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各單位:
根據《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現就停產、半停產等特殊困難企業實施醫療救助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停產、半停產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無力支付醫療救助資金的,該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特困人員),患危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報銷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后,個人負擔部分超過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辦法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二、特困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應當首先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
三、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特困人員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50%,一個年度內一個特困人員享受的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由個人負擔且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下列醫療費用: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按比例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二)門診大額互助資金起付標準以下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門診大額互助資金起付標準以上按比例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封頂線以上按比例由個人負擔的大額醫療費用。
四、特困人員家庭收入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家庭人口的核定包括以下人員: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4、未婚子女;
5、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6、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計算,包括:
1、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2、離退休費和領取的各類保險金;
3、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利息;
4、出租或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5、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
6、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予;
7、其他應當計入的收入。
(三)特困人員有下列情況的,按以下標準計算收入:
1、在職人員的收入,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費后,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人員的收入,按照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計算;
3、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領取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
五、特困人員患危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報銷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后,個人負擔部分超過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單位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救助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在職人員的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按照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填寫并加蓋公章;退休人員需出具領取養老金或退休費的有關證明;
(三)16歲以上的家庭成員在校學習或就業狀況的證明;
(四)特困人員疾病證明和醫療費用單據的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的證明和材料。
六、特困人員所在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企業連續三年的《北京市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或《北京市集體企業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
(二)本企業連續三年的《北京市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資產損益表》或《北京市集體企業會計報表資產損益表》;
(三)《企業停工、半停工月報表》;
(四)特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北京市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救助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七、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上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下達不予批準的通知書。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予以批復。
八、特困人員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經批準后,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收到通知后,將特困人員情況在單位內公示,征求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期滿,用人單位將公示的情況上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持醫療救助批準書及特困人員有關醫療單據到區、縣醫保中心進行復核,到區、縣社保中心領取醫療救助金,并及時發放給特困人員本人。
九、停產、半停產企業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按年度進行審核并實行動態管理。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醫療救助人員檔案,各有關單位要對享受醫療救助人員的家庭人員和收入、疾病狀況、家庭成員就業等情況進行追蹤調查。享受醫療救助人員情況有變化的,填寫《北京市醫療救助人員情況變更表》,及時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特困人員自醫療救助資金支付之日起在當年內享受醫療救助滿6個月的應重新提出申請,跨年度的,進入下一年度時需重新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享受醫療救助資格進行復審。必要時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隨時進行復審,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終止醫療救助。
十、醫療救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期劃撥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按照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批復,向區、縣社保中心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十一、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按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其中對本單位特困人員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超過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或其他途徑給予醫療救助,救助額不低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50%.特困人員的認定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
1、《北京市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救助申請表》
2、《特困救助人員收入證明》
3、《北京市醫療救助人員情況變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