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大政發[2002]15號)
【發布單位】大連市
【發布文號】大政發[2002]15號
【發布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2002-03-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連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條 為保障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根據《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居住在大連市中山區、酉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大連市城鎮戶口的個體勞動者。
本辦法所稱個體勞動者,是指在勞動年齡范圍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
第三條 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醫療帳戶;符合條件辦理退休后,按照《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建立個人醫療帳戶,享受與企業退休人員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 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由大連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具體經辦,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單獨列帳管理。
第五條 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本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6%繳納。本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低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的,按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的6%繳納;個體勞動者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按本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6%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季繳納,繳費時間為每季度首月1-10日。
經市政府批準,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隨著經濟發展可做適當調整。
第六條 個體勞動者從繳費之日起,享受《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統籌基金給付的相關待遇;門診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七條 凡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個體勞動者,應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參保手續r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理參保手續的,視為放棄,今后不再補辦。
今后新產生的個體勞動者,25周歲以前須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登記,并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辦理基本醫療侯險手續。25周歲以后要求參保的個體勞動者,必須認其25歲以前沒有參保的合理原因,經批準后可參保,否則不予辦理參保手續。
第八條 個體勞動者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按《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并享受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每年首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一次性繳納。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其醫療保險待遇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應在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次月底前,持失業人員有關證件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逾期不辦的,視為自動放棄,今后不再補辦。
第十條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勞動者,重新到未參保單位就業,本人可按照本辦法繼續繳費,并享受、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相關待遇;到參保單位就業的,由單位為其重新辦理參保手續,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如本人再次失業,須在失業保險待遇終止后的次月底前,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重新辦理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并享受相關待遇;逾期不再補辦。
第十一條 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須按規定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中斷繳費。超過規定繳費時間繳費的,須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僉。首次超過規定繳費時間3個月(含3個月)的,須說明理由,補繳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后,方可繼續參保;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過本人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再次超過規定繳費時間3個月(含3個月)的,視為自動退出醫療保險,并不再補辦醫療保險繳費手續。
第十二條 個體勞動者符合國家規定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并且繳納醫療保險費滿25年的(參保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大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繳費不足25年的,須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 旅順口區、金州區、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鎮個體勞動者醫療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國有企業下崗自謀職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0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