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大政發[2002]9號)
【發布單位】大連市
【發布文號】大政發[2002]9號
【發布日期】2002-02-28
【生效日期】2002-0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連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第一條 為了緩解我市特困居民患重大疾病的醫療困難,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進一步促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特困居民,是指享受本市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農村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特困戶救濟待遇,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大連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領導小組(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患重 大疾病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監察局派員參加,負責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初審和其他協調工作。
第四條 大連市民政局負責全市特困居民重大醫療救助的管理工作,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財政、衛生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特因居民重大疾病的醫療救助工作。
第五條 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特困居民,可以享受醫療救助:
(一)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三)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發癥;
(四)經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癥疾病。
第六條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屬于市內四區的,必須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屬于縣(市)和其他區的,必須在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醫院就醫。
第七條 特困居民因醫療重大疾病發生的費用,按當年發生醫療費實際個人負擔部分的50%給予救助,但全年累計救助額原則不超過5000元。
第八條 審核發放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費用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三)參加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四)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
(五)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第九條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需要救助的,應持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科(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大連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街道、鄉(鎮)社會保障科(所)在接到全部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應派專人或責成居(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后,將申請轉報縣(市)、區民政局。縣(市)、區民政局在5個工作回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條 市領導小組根據申請情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辦公室上報的審核意見立會審查。對經批準的,責成救助申請人所在縣(市)、區民政局按批準的救助額度發給現金,實施救助。
第十一條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在申請醫療救助時,需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的《大連市非農人口最低生活差額保障金領取證》或《大連市非農人口最低生活定額保障金領取證》;大連市農村社會救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的《大連市農村特困戶救濟金領取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印發的《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二)醫院的診斷書和需要救助病種的醫療費用收據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證明。
(四)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及社會扶貧幫困資助情況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政府財政專項出資和社會籌集相結合的辦法解決。政府負責籌措的醫療救助所需資金,由市及縣(市》、區兩級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三條:市及縣(市)、區醫療救助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籌措和管理,并在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特因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專用帳戶。醫療救助資金專款專用,專項結報,嚴禁挪用和虛報。
第十四條 市級救助資金實行基金式管理,結余資全滾入下年度使用,并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根據各縣(市)、區:實際需求情況,及時向各地分撥市級救助資金。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民政局每季度末要將本地區醫療救助的人數和資金發放情況匯總后報市民政局。
第十六條 每年年初各縣(市)、區民政局要按當地城鄉特困居民4%的比例,測算出本地區全年醫療救助資金需求數及本級應承擔的資金數量,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預算。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要嚴格按規定比例籌集醫療救助資金,并于每年3月底前劃入各縣(市)、區財政局設立的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市財政局在各縣(市)、區本級醫療救助資金劃入專戶后,再撥付市級應承擔的資金。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醫療救助資金的配套落實及使用情況,接受市民政、財政及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不按規定發放或落實配套資金的地區,市財政局有權停撥市級救助資金。
第十九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由民政部門如數追回,并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各醫療單位要嚴格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遵守醫規醫德,如在診斷、治療、處方等醫療環節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者,衛生部門應予嚴肅處理,違法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