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京勞社醫發[2002]52號)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京勞社醫發[2002]52號
【發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2002-0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僑務辦公室: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獲準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規定適用于外籍華人及港澳同胞在京眷屬。
以前所發文件凡與本文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文為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關于獲準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函[2001]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僑務辦公室:
為了切實保障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國內僑務工作原則,現就獲準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區,下同)的歸僑僑眷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時,要將獲準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及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他們辦理相關手續。
二、已參加了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獲準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退休人員入境就醫,按當地有關醫療保險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已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但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歸僑僑眷職工,在獲準出境定居后,其個人帳戶可一次結清,退還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獲準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離休人員,回國內就醫,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