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二00二年一月八日閩地稅發[2002]4號)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地稅發[2002]4號
【發布日期】2002-01-08
【生效日期】2002-0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
根據省財政廳、省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閩財稅[2000]36號)規定精神,現對我省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納稅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稅[2000]42號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的“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之前,暫按以下口徑掌握:
(一)納稅人直接用于醫療衛生業務用房的修繕、改建及新建,如門診樓、住院樓和醫院行政管理用房等;
(二)納稅人直接用于門診、檢測、手術和護理設備的購置;
(三)納稅人直接用于醫療科研、技術開發及技術攻關費用等。
二、納稅人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專用發票,按月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申報減免營業稅手續及審批權限。
(一)納稅人應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免征營業稅,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免稅收入的合法有效開支憑證(如稅務發票)的復印件,并按規定填報《營業稅減免稅申請表》。
(二)納稅人申報免征營業稅額達到30萬元以下的,由設區市級地稅機關審批;免征營業額達30萬元(含30萬)以上的,逐級書面上報省級地稅機關審批。在未批準之前,應納的營業稅稅款應先按規定申報入庫,批準后再從以后(連續不超過三年免稅期)的應納稅款中抵扣。
四、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免征營業稅,由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