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閩政辦[2001]232號)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辦[2001]232號
【發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99]15號)規定,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工人按屬地原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于這部分人員大多數年邁體弱,且醫改前享受的醫療待遇較高,按照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1]23號)精神,為妥善解決他們的醫療待遇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簡稱:建國前老工人,下同)是指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院[1983]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即: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的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退休前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
二、建國前老工人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相應的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等大額醫療費用補助。
三、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建國前老工人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個人負擔的部分,由所在單位給予解決。
四、建國前老工人及其所在單位要按照省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在暫未參保期間,建國前老工人醫療待遇和資金渠道仍按原辦法執行。
五、對破產、撤銷、關閉和特困企業的建國前老工人的醫療補助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主管部門幫助解決,主管部門解決仍有困難的,同級財政給予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