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十政辦發[2001]228號)
【發布單位】十堰市
【發布文號】十政辦發[2001]228號
【發布日期】2001-12-20
【生效日期】2001-1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茅箭區、張灣區人民政府,白浪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縣級事業單位,各大中型企業,駐市各單位: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管理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管理實施意見
(十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ナ?堰市財政局)
為切實保障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范圍對象。指十堰城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退休)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
二、籌資辦法。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由市、區財政承擔的,列入當年財政預算,按季度在每季初撥付到市醫保中心;由單位承擔的按年或半年,在每年的元月份和七月份以前向醫保中心繳納。愈期不繳納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單位自行承擔。
三、籌資渠道。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按以下渠道籌資:
(一)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由市、區財政分級承擔;
(二)原不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和企業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由本單位承擔;
(三)中央、省屬單位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由中央、省屬單位承擔;
(四)破產、倒閉企業(需經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審定)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支付不足部分,按現行管理體制,分別由市、區財政幫助解決。
四、醫療待遇。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個人不交費,個人帳戶資金按年人均1000元標準劃入,用于門診醫療費用(當年有節余的可結轉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補),其余部分劃入統籌基金,用于住院醫療費用。
(一)住院不設起付標準和封頂線;
(二)住院費用報銷90%;
(三)實施特殊檢查治療費用個人自付10%;
(四)住院床位費標準在30元以內,超過部分自理。
五、醫療管理
(一)實行定點醫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可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中自主選擇一家三級醫院、一家二級醫院、一家一級醫院(??撇幌蓿┖蛢蓚€定點零售藥店,并報市醫保中心備案。
(二)實行"三大目錄"管理,住院建立審批手續,就醫購藥在"三大目錄"以外的不予報銷。
(三)實行持卡結算,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按規定收取個人自負部分后,其余部分直接對醫保中心結算。
六、經費管理。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由市醫保中心統一管理,單獨列帳,分別核算。
七、監督檢查。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經辦機構的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財政部門對醫療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市醫保中心要嚴格執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管理有關規定,既要方便他們就醫,及時結算費用,又要按規定嚴格控制費用開支,努力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保證其醫療待遇得到落實。
八、各縣、市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九、本實施意見由市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實施意見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