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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1989年4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發布日期】1989-04-10
  【生效日期】1989-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包括村衛生所、聯合醫療機構、個體開業醫和對地方開放的駐軍醫療單位。
  
  第三條《辦法》中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以下簡稱不良后果)的事故。
  
  《辦法》中所稱的可能是醫療事故的事件(以下簡稱事件),系指有可能是醫療事故,但因未經技術鑒定而暫無法確認為醫療事故的事件。
  
  第四條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或確認并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醫療事故行為人的過失是指行為人由于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或業務技術水平所限,致使診療護理工作出現不良后果。
  
  第五條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與不良后果無直接因果關系的;
  
  二、按技術規程要求進行一般或特殊的檢查治療時,由于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意外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的;
  
  四、以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故意傷害行為所致的事故或事件。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分類
  
  第六條根據醫療事故的性質,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第七條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主要包括:
  
  一、醫務人員對急、危、重病人片面強調手續、制度,借故拖延、推諉,以致貽誤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醫務人員擅離職守,工作失職,違反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醫務人員在診治中遇到復雜疑難問題,不及時請示上級醫師或不認真執行上級醫師醫囑,擅自盲目處理造成不良后果和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請示不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參與手術人員術前不認真準備,術中不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開錯手術部位,摘錯器官或損傷重要器官,遺留異物在體內,術后不嚴格執行常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護理人員不嚴格執行查對制度,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醫囑,違反操作規程,配錯藥,打錯針,輸錯血,護理不當發生嚴重褥瘡、燙(燒)傷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助產人員不認真進行產前檢查和觀察產程,違反接產原則或技術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藥械供應人員不認直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無菌要求,造成嚴重感染引起不良后果的;
  
  八、醫技人員在檢查治療中,丟失標本,錯報、遲報結果,拍錯片,配錯血,污染血液,治療過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藥劑人員配錯處方,發錯藥物,貼錯標簽,寫錯劑量和用法,發現處方有明顯錯誤不予校正而照方發藥造成不良后果和制劑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不經嚴格檢驗就投入臨床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醫務人員濫用麻醉藥品,違反操作規程錯選麻醉藥品、劑量和方式造成不良后果和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人的病情變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醫務人員不堅持醫療原則,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或濫用毒、劇、限藥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藥、西醫療法造成不良后果和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藥、中醫療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條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的技術過失,即在醫療、護理工作中因經驗不足和技術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條責任與技術兩種原因兼有的醫療事故,應根據其主要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各醫療單位要建立醫療事故登記報造制度。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應按照《辦法》第七、九條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上級負責人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醫療單位應在事發后的四十八小時內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一級醫療事故。
  
  二、相當于一級醫療事故的重大事件。
  
  三、醫療事故或事件涉及兩名以上患者。
  
  第十二條縣級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含企事業單位內設的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由本單位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所、聯合醫療機構和個體開業醫發生醫療事故和事件,由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縣級以下醫療單位(不含縣級)發生醫療事故,其主管部門內設有衛生機構的,由主管部門負責處理;無衛生機構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主管部門、單位或醫療機構負責具體處理。
  
  病員及其家屬可以向發生事件的醫療單位或轄區內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查處要求。
  
  第十三條縣級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均應成立醫療事故處理小組,負責對醫療事故和事件的調查,聽取病員或家屬意見,經集體討論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凡發生一級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或有爭議的,必須進行尸檢。尸檢須在醫療單位填寫尸檢協議書,并經患者家屬簽署意見后,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的病理解剖技術人員施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
  
  因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以及在病員死亡四十八小時后提出查處要求而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一方負責。
  
  第十五條醫療單位的查處工作一般應在事發后的三十天內結束,并提出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答復病員或家屬。如病員及其家屬或當事醫務人員對醫療單位的處理意見無爭議,經雙方在處理決定書上簽字后,處理意見生效。如對處理意見有爭議,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病員及其家屬或當事醫務人員對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不服的,可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療事故處理終結,應在答復病員、家屬及其當事醫務人員的同時,將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并抄報市(地、州)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鑒定
  
  第十七條省、市(地、州)和縣(市、區)三級成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鑒定委員會內可分設內、外、婦、兒中醫等若干個專業鑒定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學科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十八條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本轄區內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技術鑒定;
  
  二、搜集、掌握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有關材料、證據;
  
  三、對醫療事故或事件作出技術鑒定。
  
  鑒定委員會不負責醫療事故的善后處理。
  
  第十九條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一般由有關的專業鑒定委員會受理,必要時可以召集鑒定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鑒定。
  
  在鑒定過程中,如對鑒定結論有重大意見分歧,應在深入調查、核實后,再組織鑒定表決。
  
  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表決時,有關的專業鑒定委員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并以到會者的多數意見為鑒定結論。
  
  鑒定委員會受理技術鑒定,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內結束。
  
  第二十條鑒定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兩年。鑒定委員會人選的產生和審批程序,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鑒定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負責鑒定委員會和專業鑒定委員的鑒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鑒定委員會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醫療單位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醫療事故或事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醫療事故或事件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四、與本醫療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各級鑒定委員會成員的回避由鑒定委員會主任決定。鑒定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二條上級鑒定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下級鑒定委員會職務,也不能參與下級鑒定委員會的技術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及其專業組成員以及參與鑒定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將鑒定過程的細節向與本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有關人員泄露。
  
  第二十三條委托或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鑒定委員會提供有關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委托書或申請書;
  
  二、陳述意見書;
  
  三、下一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和處理意見;
  
  四、病歷或病歷摘要;
  
  五、尸檢報告;
  
  六、與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鑒定收費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物價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省林業系統可成立地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本系統內的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其具體事宜由省衛生廳、省林業廳按本辦法的有關條款商定。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其標準為:
  
  一級醫療事故:人民幣二千元至三千元;
  
  二級醫療事故:人民幣一千元至二千元;
  
  三級醫療事故:人民幣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七條醫療事故補償費的支付,應由醫療單位負擔的,在醫療經費中列支:應由個體開業醫支付的,由其本人負擔;應由臨時組織的醫療隊、手術隊補償的,由其組織單位或有收益的醫療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和醫療事故發生后與搶救或補救措施無直接關系的醫療費用,以及通知病員(包括產婦遺留的活嬰)出院而不出院的住院費用(從通知之日起計算),由病員、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支付。
  
  醫療單位不負責辦理和解決與醫療事故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因醫療事故致殘、而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病員以及死亡產婦留有的活嬰,由其家屬接受出院;無家屬的,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出院;無職業、無家屬和無生活來源的,應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給予安置。
  
  病員所在單位和當地政府部門應積極協助做好醫療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對造成醫療事故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依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行。
  
  第三十一條發生醫療事故的單位,應認真總結經驗,找出產生事故的原因和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的事故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內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發布之前,省內按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理結論,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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