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根頸中心至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距離(表6.2.2)
管線名稱 距喬木根頸中心距離(m) 距灌木根頸中心距離(m)
電力電纜 1.0 1.0
電信電纜(直埋) 1.0 1.0
電信電纜(管道) 1.5 1.0
給水管道 1.5 1.0
雨水管道 1.5 1.0
污水管道 1.5 1.0
6.3 道路綠化與其他設施
6.3.1 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6.3.1的規定。
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
設施名稱 至喬木中心距離(m) 至灌木中心距離(m)
低于2m的圍墻 1.0 /
擋土墻 1.0 /
路燈桿柱 2.0 /
電力、電信桿柱 1.5 /
消防龍頭 1.5 2.0
測量水準點 2.0 2.0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A.0.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A.0.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加單位:上海市園林設計院 南京市園林規劃設計院 北京林業大學園林學院 北京市東城區園林局
主要起草人:宋石坤 顏文武 唐進群 吳文駿 王蓮清 蘇雪痕
1 總則
1.0.1 城市道路綠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綠化覆蓋率中占較大比例。隨著城市機動車輛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趨嚴重,利用道路綠化改善道路環境,已成當務之急。城市道路綠化也是城市景觀風貌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國城市道路建設發展迅速,為使道路綠化更好發揮綠化功能,協調道路綠化與相關市政設施的關系,利于行車安全,有必要統一技術規定,以適應城市現代化建設需要。
1.0.2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是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公共廣場用地與公共使用停車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地規劃與設 計。
1.0.3 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基本原則:
1.0.3.1 城市道路綠化主要功能是庇蔭、濾塵、減弱噪聲、改善道路沿線的環境質量和美化城市。以喬木為主,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的道路綠化,防護效果最佳,地面覆蓋最好,景觀層次豐富,能更好地發揮其功能作用。
1.0.3.2 為保證道路行車安全,對道路綠化提出兩方面要求。一、行車視線要求。其一,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和彎道內側的規定范圍內種植的樹木不影響駕駛員的視線通透,保證行車視距;其二,在彎道外側的樹木沿邊緣整齊連續栽植,預告道路線形變化,誘導駕駛員行車視線。二、行車凈空要求。道路設計規定在各種道路的一定寬度和高度范圍內為車輛運行的空間,樹木不得進入該空間。具體范圍應根據道路交通設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1.0.3.3 城市道路用地范圍空間有限,在其范圍內除安排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還需安排許多市政公用設施,如地上架空線和地下各種管道、電纜等。道路綠化也需安排在這個空間里。綠化樹木生長需要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生存空間,如得不到滿足,樹木就不能正常生長發育,直接影響其形態和樹齡,影響道路綠化所起的作用。因此,應統一規劃,合理安排道路綠化與交通、市政等設施的空間位置,使其各得其所,減少矛盾。
1.0.3.4 適地適樹是指綠化要根據本地區氣候、栽植地的小氣候和地下環境條件選擇適于在該地生長的樹木,以利于樹木的正常生長發育,抗御自然災害,保持較穩定的綠化成果。植物伴生是自然界中喬木、灌木、地被等多種植物相伴生長在一起的現象,形成植物群落景觀。伴生植物生長分布的相互位置與各自的生態習性相適應。地上部分,植物樹冠、莖葉分布的空間與光照、空氣溫度、濕度要求相一致,各得其所;地下部分,植物根系分布對土壤中營養物質的吸收互不影響。道路綠化為了使有限的綠地發揮最大的生態效益,可以進行人工植物群落配置,形成多層次植物景觀,但要符合植物伴生的生態習性要求。
1.0.3.5 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名木是指具有特別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的樹木及稀有、珍貴的樹種。道路沿線的古樹名木可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和地方法規或規定進行保護。
1.0.3.6 道路綠化從建設開始到形成較好的綠化效果需十幾年的時間。因此,道路綠化規劃設計要有長遠觀點,綠化樹木不應經常更換、移植。同時,道路綠化建設的近期效果也應重視,使其盡快發揮功能作用。這就要求道路綠化遠近期結合,互不影響。
2 術 語
本章術語是對本規范涉及的主要用詞給予統一規定,以利于對本規范內容的正確理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