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對“道路綠地”的規定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中確定的道路廣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其中屬于廣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為廣場綠地,屬于社會停車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為停車場綠地,位于交通島上的綠地為交通島綠地,位于道路用地范圍(道路紅線以內范圍)的綠地多為帶狀,故稱為道路綠帶。道路綠帶根據其布設位置又分為中間分車綠帶、兩側分車綠帶、行道樹綠帶和路側綠帶。行道樹綠帶常見有兩種,一種是僅種植一排行道樹,樹下留有樹池;另一種是行道樹下成帶狀配置地被植物和灌木,形成復層種植的綠帶。路側綠帶常見的有三種,一種是因建筑線與道路紅線重合,路側綠帶毗鄰建筑布設;第二種是建筑退讓紅線后留出入行道,路側綠帶位于兩條人行道之間。第三種是建筑退讓紅線后在道路紅線外側留出綠地,路側綠帶與道路紅線外側綠地結合。道路紅線外側綠地有街旁游園、宅旁綠地、公共建筑前綠地等,這些綠地雖不統計在道路綠化用地范疇內,但能加強道路的綠化效果。停車場綠地包括停車場周邊綠地和在停車間隔帶綠化。道路綠地率的計算是采用簡化方式,因道路綠地多以綠帶分布在道路上,各種綠帶寬度之和占道路總寬度的百分比近似道路綠地面積與道路總面積的百分比。計算時,對僅種植喬木的行道樹綠帶寬度按1.5m計;對喬木下成帶狀配置地被植物,寬度大于1.5m的行道樹綠帶按實際寬度計。園林景觀路是位于城市重點路段,對道路沿線的景觀環境要求較高,通過提高道路綠化水平,更好地體現城市綠化景觀風貌。道路綠地相關名詞術語可參照圖1道路綠地名稱示意圖。
3 道路綠化規劃
3.1 道路綠地率指標
3.1.1 道路綠化用地是城市道路用地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規劃的不同階段,確定不同級別城市道路紅線位置時,根據道路的紅線寬度和性質確定相應的綠地率,可保證道路的綠化用地,也可減少綠化與市政公用設施的矛盾,提高道路綠化水平。
3.1.2 道路綠地率指標是通過在一些城市調研和參考有關規范、資料的基礎上制定的。主要依據是:(1) 對我國的9個城市111條現狀與規劃道路的綠地率進行分析,其中: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28條,平均綠地率是27.3%;紅線寬度為40一50m的道路58條;平均綠地率是25.0%;紅線寬度大于50m的道路25條,平均綠地率是28.1%。 (2)《城市道路設計規范》中規定道路綠地率為15%~30%。(3)《北京市綠化條例》規定道路綠地率是:主干路不低于30%,次干路不低于20%。(4)國外一些大城市綠化景觀較好的道路,其綠地率為30%~40%。
本規范制定的道路綠地率不同于《城市道路設計規范》規定的指標是因為將行道樹綠帶按1.5m寬度統計在綠帶中。這樣計算是考慮到行道樹的實際占地需要,也是為了在統計中口徑統一。另外,本規范只規定下限,不規定上限,不約束道路綠地向高標準發展。
本規范根據道路性質提出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低于40%,是因為園林景觀路對綠化要求高,需要用綠化來裝飾街景,故此需要較多的綠地。此外,本規范考慮我國道路用地的實際情況,根據道路的紅線寬度分檔制定相應的綠地率,便于應用。大于50m寬度的道路一般為大城市的主干路,其綠地率不低于30%。其一,是因為主干路車流量大,交通污染嚴重,需要用綠化加以防護,因此需要較多的綠地;其二,主干路路幅較寬,有可能安排較多的綠化用地。小于40m寬度的道路,其性質、斷面形式多樣,綠地率的下限是20%,可以滿足交通用地的需要與保證道路有基本的綠化用地。
3.2 道路綠地布局與景觀規劃
3.2.1 道路綠地布局
3.2.1.1 在道路綠帶中,分車綠帶所起的隔離防護和美化作用突出,分車帶上種植喬木,可以配合行道樹,更好地為非機動車道遮蔭。1·5m寬的綠帶是種植和養護喬木的最小寬度,故種植喬木的分車綠帶的寬度不得小于1.5m。在2.5m寬度以上的分車綠帶上進行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的復層混交,可以提高隔離防護作用。主干路交通污染嚴重,宜采用復層混交的綠化形式,所以主干路上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宜小于 2.5m。此外,考慮公共交通開辟港灣式停靠站也應有較寬的分車帶。 行道樹種植和養護管理所需用地的最小寬度為1.5m,因此行道樹綠帶寬度不應小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交通流量大,行人穿越不安全;噪聲、廢氣和塵埃污染嚴重,不利于身心健康,故不應在主、次干路的中間分車綠帶和交通島上布置開放式綠地。
3.2.1.3 道路紅線外側其他綠地是指街旁游園、宅旁綠地、公共建筑前綠地、防護綠地等。路側綠帶與其他綠地結合,能加強道路綠化效果和綠化景觀。
3.2.1.5 道路兩側環境條件差異較大,主要是指如下兩個方面:其一,在北方城市的東西向道路的南北兩側光照、溫度、風速等條件差異較大,北側的綠地條件較好;其二,瀕臨江、河、湖、海的道路,靠近水邊一側有較好的景觀條件。將路側綠帶集中布置在條件較好的一側,可以有利于植物生長,更好地發揮綠化景觀效果及游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