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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模擬試題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8頁


第54題
試題答案:A
試題解析:
提示:每個城市規劃人口所需交通集散廣場用地的面積中,包括外來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需求量。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4:《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
    1.適用范圍。適用于全國各類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以市區內的交通規劃為主,處理好市際交通與市內交通的銜接、市域范圍的城鎮與中心城市的交通聯系。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滿足土地使用對交通運輸的需求,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對土地開發強度的促進和制約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包括:城市交通發展目標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結構,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布局,城市對外交通和市內的客貨運設施的選址和用地規模,提出實施城市道路交通規劃過程中的重要技術經濟對策,提出有關交通發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議。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規劃擁有量,大城市應每800~1000人一輛標準車,中、小城市應每1200~1500人一輛標準車。人口超過200萬人的城市,應控制預留設置快速軌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區規劃的公共交通路網的密度,應達到3~4km/km2;在城市邊緣地區應達到2~2.5km/km2。市區公共汽車與電車主要線路的長度宜為8~12km;快速軌道交通的線路長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車站服務面積以3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積的50%,以5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m。
    4.自行車交通。計算自行車交通出行時耗時,自行車行駛速度宜按11~14km/h計算。交通擁擠地區和路況較差地區,其行駛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車最遠的出行距離,在大、中城市應按6km計算,小城市應按10km計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寬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橫道或過街通道的間距宜為250~300m。
    6.城市貨運交通。
    7.城市道路系統。城市道路應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城市主要出入口每個方向應有兩條對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應根據相交道路的等級,分向流量等情況確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應與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協調,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應設展寬段,并增加車道條數規劃交通量超過2700輛/h,道路小汽車數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環形交叉口。
    全市車站、碼頭的交通集散廣場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計算。車站、碼頭前的交通集散廣場的規模由集散人流量決定,集散廣場的人流密度宜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應分為外
    4.管制制度。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5.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6.用地控制。
    7.審批手續。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hm2的;其他土地超過70hm2的。下列建設用地使用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業建設。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a.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c.蔬菜生產基地。
    d.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e.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第56題
試題答案:D
試題解析:
提示:《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劃定的基本農田應占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2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于1998年12月27日發布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劃定、保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2.基本概念。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3.保護方針?;巨r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
    4.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80%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57題
試題答案:C
試題解析:
提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
    1.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土地的所有權和所有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國家依法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3.基本國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4.管制制度。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5.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6.用地控制。
    7.審批手續。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hm2的;其他土地超過70hm2的。下列建設用地使用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業建設。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a.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c.蔬菜生產基地。
    d.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e.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第58題
試題答案:D
試題解析:
提示:除劃撥土地以外,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在城市規劃區外參照本法執行。
    2.基本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根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適用于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產開發中有關城市規劃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原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預售應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5.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59題
試題答案:A
試題解析:
提示: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在城市規劃區外參照本法執行。
    2.基本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根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適用于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產開發中有關城市規劃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原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預售應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5.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60題
試題答案:C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在城市規劃區外參照本法執行。
    2.基本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根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適用于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產開發中有關城市規劃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原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預售應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5.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61題
試題答案:C
試題解析:
提示: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為合理開發使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另行規定。
    2.水資源權屬。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3.管理制度與主管部門。
    4.水資源開發利用有關規定。國家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
    興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須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引出和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
    5.用水管理規定。國家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
    6.防汛與抗洪規定??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制定防洪方案,確定防洪標準和措施。
 
第62題
試題答案:B
試題解析:
提示:《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國家對軍事設施實施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6:《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本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場地和設備: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作;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以及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2.基本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從國家安全利益出發,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有關軍事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協調、監督、檢查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3.軍事禁區。國家對軍事設施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國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條件,按照劃定的范圍,為陸地軍事禁區修筑圍墻、設置鐵絲網等障礙物;為水域軍事禁區設置障礙物或者界線標志。根據保護禁區內軍事設施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在禁區外圍共同劃定安全控制范圍,并在其外沿設置安全警戒標志。
    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或者由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
    陸地和水域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范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劃定。
    4.軍事管理區。
    5.軍事設施。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保護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軍隊團級以上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政府予以保護。
    軍事設施改作民用的,軍用機場、港口、碼頭實行軍民合用的,需經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6.保護措施。
 
 
第63題
試題答案:C
試題解析:
提示: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發布,并于1995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2.主要內容。規定了從事廣告活動應遵守的準則和不得使用、禁止的內容。
    3.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64題
試題答案:A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綠化條例》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中第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10:《城市綠化條例》;
    1.適用范圍。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則、建設、保護和管理。
    2.綠化規劃的有關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與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城市的性質、規模和自然條件等實際情況規定。
    3.綠化建設的有關要求。
    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65題
試題答案:B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
都不得侵占。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以及休養、療養機構。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風景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林木,不分權屬都應當按照規劃進行撫育管理,不得砍伐。確需更新、撫育性采伐的,須經地方主管部門批準。在風景名勝區內采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必須經管理機構同意,并應限定數量。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11:《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1.適用范圍。凡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憩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應當劃為風景名勝區。
    2.風景名勝區的分級。同景名勝區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三級: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重點級風景名勝區。
    省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并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
    3.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依法設立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規劃和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地區的風景名勝區工作。
    4.規劃的內容。各級風景名勝區都應當制定規劃,其內容為:確定風景名勝區性質;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劃分景區和其他功能區;確定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措施;確定游覽接待容量和游覽活動的組織管理措施;統籌安排公用、服務及其他設施;估算投資和效益;其他需要規劃的事項。
    5.規劃的編制與審批。規劃的編制與審批。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應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應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6.風景名勝區的保護。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風景名勝區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風景名勝區應當做好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蟲害工作,切實保護好林木植被和動、植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古樹名木,嚴禁砍伐。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和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以及修養、療養機構。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風景名勝區應當根據規劃,積極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按照規劃確定的游覽接待容量,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無限制地超量接納游覽者。
 
 
第66題
試題答案:C
試題解析:
提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主管全國風景名勝區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地區的風景名勝區工作。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11:《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1.適用范圍。凡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憩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應當劃為風景名勝區。
    2.風景名勝區的分級。同景名勝區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三級: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國家重點級風景名勝區。
    省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并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
    3.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依法設立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規劃和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地區的風景名勝區工作。
    4.規劃的內容。各級風景名勝區都應當制定規劃,其內容為:確定風景名勝區性質;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劃分景區和其他功能區;確定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措施;確定游覽接待容量和游覽活動的組織管理措施;統籌安排公用、服務及其他設施;估算投資和效益;其他需要規劃的事項。
    5.規劃的編制與審批。規劃的編制與審批。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應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應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6.風景名勝區的保護。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風景名勝區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風景名勝區應當做好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蟲害工作,切實保護好林木植被和動、植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古樹名木,嚴禁砍伐。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和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以及修養、療養機構。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風景名勝區應當根據規劃,積極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按照規劃確定的游覽接待容量,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無限制地超量接納游覽者。
 
 
第67題
試題答案:B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2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做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我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2.行政復議機關。
    3.行政復議原則。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4.行政復議范圍。有關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情形有: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布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5.行政復議申請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同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說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被申請人和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可以停止執行。
    7.行政復議決定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當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8.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4.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5.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6.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8題
試題答案:A
試題解析:
提示:上述1)-7)均屬行政處罰種類,與城市規劃管理相關的有1)-5)。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2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適用范圍。
    2.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的程度相當。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與城市規劃管理有關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
    4.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由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行政機關依照規定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5.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其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6.行政處罰的決定。
    一般程序。事實調查(包括詢問、制作、筆錄等)、案件審查、告知當事人事實和權利、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包括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等程序。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
    聽證程序。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69題
試題答案:B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由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考點:
第五章  依法進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     ☆☆☆考點27: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地區和歷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1.文物保護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革命遺址、紀念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2.歷史建筑保護單位:在中國建筑史或城市規劃建設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建筑類型、空間、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在我國建筑科學技術發展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我國近現代著名建筑師設計的代表性作品;反映某一城市或地區傳統文化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標志性建筑。上述建筑物、構筑物經過專家鑒定和必要的報批程序后被確定為歷史建筑保護單位。
    3.歷史風貌地區:指保存有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歷史建筑物、構筑物傳統風貌完整的生活地域。其范圍的劃定應符合歷史真實性、生活真實性、風貌完整性的原則。
    4.歷史文化名城: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
 
第70題
試題答案:E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森林法》,防護林是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用材林是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經濟林是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薪炭林是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1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1984年9月20日,第六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實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森林法》進行了修改。
    1.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規定。
    2.有關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分為五類: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3.規劃。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71題
試題答案:AB
試題解析:
提示:行政領導是行政組織或機構的管理者通過一定方式的指揮、影響組織內的個體或群體,從而實現一定組織目標的活動過程,同時也是領導者對被領導者施加影響的過程,是在特定的環境中進行的,不能超越環境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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