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理工程師在承擔監理責任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風險,造成這些風險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有的來自社會環境,有的來自工作環境,有的來自設備監理工程師本身。在清楚地認識到這些風險存在及其危害的基礎上,按照其不同的責任屬性進行歸類,處理上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策。具體對策如下:
1.嚴格履行合同
這是防范監理行為風險的基礎。設備監理工程師必須樹立牢固的合同意識,對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須做到心中有數,對自身的責任和義務要有清醒的認識,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責任和義務,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隨時隨地以合同為處理問題的依據。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正確地行使監理合同中賦予自身的權力,合理地運用自身掌握的專業技能,謹慎、勤勉地為業主提供服務。
2.提高專業技能
對設備監理工程師來說,專業技能是其提供監理服務的必要條件,不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是設備監理工程師所從事的職業對自身提出的客觀要求。如果設備監理工程師墨守成規,不注意學習,僅憑以往的經驗辦事,就無法適應現代工程項目建設的要求,顯然風險也就無法避免。因此,設備監理工程師決不能滿足現狀,必須不斷學習,總結經驗,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術功底,鍛煉自身的組織協調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給自身帶來的風險。
3.提高管理水平
如前所述,監理單位和監理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是否健全,運作是否有效,是發揮設備監理工程師主觀能動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風險的重要一環。因此,監理單位必須結合實際,明確質量方針,制定行之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尤其是在監理責任的承擔方面,更需要一個明確的界定。例如,對于設備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的行為過錯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設備監理工程師是代表監理單位進行工作的,設備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之間并無任何的工作合同關系,監理單位和業主之間才是相互的責任主體。因此,該類的責任首先應該由監理單位面對業主承擔。監理單位的監理義務最終是落實到設備監理工程師身上的,其損失實際上是由具體的設備監理工程師造成的,監理單位對業主雖然||要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但在監理單位內部,總監理工程師、監理機構其他成員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同樣應該界定明確,落實到位。這對于提高設備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責任心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設備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相關的管理制約機制,才能真正將這方面的風險置于控制之下。
4.加強職業道德約束
要有效地防范設備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帶來的風險,需要解決三方面的問題:一是需要對設備監理工程師應該遵守的職業道德作出明確的界定。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工作顯得較為粗糙、薄弱,雖然對職業操守作了一些定義,但缺乏實際上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結合設備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特征、責任等對其職業道德作出界定,便于設備監理工程師遵守;二是需要在此基礎上,加強對設備監理工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使遵守職業道德成為設備監理工程師的自覺行動;三是需要健全這一方面的監督機制,設備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組織應該在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5.完善法律體系
迄今我國建設領域法律體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是,存在的問題也不少,主要表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間,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不協調乃至矛盾、抵觸的地方;法律、法規還量存在覆蓋不到的范圍,不少法律的定義不明確。例如,目前普遍地認為監理單位應該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監理應承擔的責任。此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水平低下的情況普遍存在。眾所周知,責任來源于法律、法規。法律、法規不健全,或者不能依法辦事,就會使得法律責任不清,甚至無從談起。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順現有法律的關系,對相互矛盾之處要進行修訂,對含義模糊或無法實施的應進一步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的行業自律組織,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來認識這個問題,自覺執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并且在社會上積極宣傳有關的監理法律、法規,使社會能對設備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責任有個正確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