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2監理單位的權利問題
監理單位的權利問題也即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問題,是一個較為敏感的話題,容易引起監理單位與業主之間及承包商之間的矛盾。處理不好,勢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亂。因此,關于監理工程師的權利,應在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區分:
2.1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權
主要有:1)在工程承包合同議定的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簽認;2)結算工程款的復核與否定,沒有監理工程師的確認,業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對索賠事項的審核,確認;4)對設計、施工總包單位選定的分包單位的批準或否決。
2.2監理工程師的審批權
主要有:1)審批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2)發布工程施工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3)對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設備施工質量檢驗;4)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對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簽定。
2.3監理工程師的建議權
1)對工程建設相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而不是自主對發現的這一問題進行變更。
2)要告訴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
3)對不合格的承包商向業主提出撤換的建議權。
3當前監理工作應解決的問題
3.1規范業主行為,是“三制”(項目法人負責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良性發展的先決條件,是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
3.2監理人員要加強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對合同進行管理。
3.3高度重視并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深人學習和研究,這兩個合同是監理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
3.4工程款應該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工程計量應按照投標書中的工程量清單中表列序號對照計量,對工程變更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計量、計價方法予以確認。工程預付款的扣除應按照規定予以計算并扣除。目前,監理工作很難做到這一點,但是,隨著投資主體多元化,監理工程師必須勝任此項工作。
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3.5加強對《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學習,這是監理市場國際化之必須。
3.6加強對分包單位資質的審核,嚴禁轉包。
1)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填寫“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并請業主進行認定。
2)總承包商承擔分包商的責任并對業主負責,工程報驗由總承包商組織并填寫相應監理表格,報請監理驗收,監理一般不宜對分包商直接發布指令。
3)監理要加強對分包商現場情況的檢查,做到對分包商有效控制。
4)不許承包商對工程進行轉包,嚴禁分包商再次分包。
3.7監理表格要規范化、統一化。目前,監理行業都有自己的不同的監理表格,各地區又有各地區的監理表格。監理市場應有一套統一的監理表格,并應有一套與之相配套的監理應用軟件,正如同財務軟件一樣,能夠使承包商及時上報,監理單位及時核定、整理,并向業主報告,并能與工程建設其他部門緊密聯系。
3.8承包商應加強監理知識方面的學習,提高承包商對“監理”的認識,懂得監理程序與要求等,便于工程項目的實施。
3.9應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理人才大市場,提供合格的監理工程師供監理單位擇優錄用,提高工程建設監理的整體水平,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充分發揮監理人員的作用。
3.10監理單位應具備招投標工作的能力。施工招投標工作的好壞,其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業主能否選擇到優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進的施工技術和施工方案。如果監理單位能從施工招投標階段就介人建設項目,則它對工程建設項目就很了解,對業主選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對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很熟悉,使得監理工作更系統,便于開展和實施。
3.11樹立監理行業品牌,提高監理行業地位。監理行業本身屬于高智商行業,是綜合管理、技術輸出行業,應該有自己的行業品牌形象,改變目前弱勢群體的社會角色。可考慮以下途徑改善:
1)提高現場監理人員綜合素質和主觀能動性,積極提出效果顯著的合理化建議,贏得業主和承包商的好評。
2)提高行業監督與自律意識,加強職業道德約束與行業進人、清出制度建設。
3)協助業主和承包商解決實際問題,提高全方位服務意識,而不僅僅是對承包商的監督。
4)建成優良工程(實體和書面檔案中)能夠定量地顯著體現監理(單位)工程師所起的作用和工作成效,從而被社會所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