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1 監理工作目前的現狀及面臨的因境
建設項目中的監理工作開展已近十年時間,由于多少年來建筑業根深蒂固的思維方式和做法,使得依照國際慣例實行的監理制度并不健全。監理工作的開展在這個深層次領域一直徘徊不前,也造成了我國的建筑市場的發展不規范、不健康。監理工作目前的現狀及面臨的因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在的建設項目絕大部分都沒有進行全過程的監理,而只是局限在項目的施工階段監理。
(2)在監理制度的三要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中,實際工作僅停留在質量控制上,而投資、進度的控制絕大多數只是一種形式,很多還停留在由項目業主說話算數的階段,沒有體現出監理的公正性。
(3)在監理制度實施過程中,監理對建設項目應具有必要的權威性。但在我國監理并不能完全行使應有的權力,依照監理準則發出的重要指令(如停工令、復工令等)由于各方干擾最后無法貫徹執行。
(4)在建設項目中,由于觀念的守舊,一些業主不能擺正自身的位置,對監理合同所規定的責任不積極履行,如:不按合同按時支付監理費,不能為監理人員提供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等。
(5)由于建筑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各監理單位為取得監理項目,競相壓價,造成市場的惡性循環。監理酬金的偏低,影響了監理工程師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心。
2 原因分析
2.1 項目業主陳舊的觀念沒有改變,形成對推廣監理制度的阻力
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體制按照國際慣例,項目業主、承建商、監理單位形成建筑市場的主體,他們是相互平等的三元體,彼此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也不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但是由于目前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僧多粥少,而且招投標體制還不完善,在業主看來,監理單位和承建商都是他雇的,理應聽他的指揮。因此,監理工作經常會受到業主的干涉和阻撓。在我們以前監理的一個項目中就曾遇到這樣兩件事:某施工單位在澆筑混凝土中、構件局部出現了麻面,監理人員經過認真觀察后、認為麻面是局部的、表面上的,不需要再做特殊處理,
可以在后續的抹灰過程中彌補,而駐工地的業主代表由于缺乏工程經驗、過高的強調工程質量、認為必須返工處理,并且擅自命令施工單位停工整頓,既延誤了時間,又增加了施工單位不必要的費用。另一件事是施工單位在鋼筋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沒有執行工序報驗制度,鋼筋驗證不經監理人員檢查驗收,而且在沒有拿到混凝土澆灌令的情況下就擅自澆筑混凝土,監理人員發現后,立即下達了停工令,并要求施工單位返工,但業主為了趕進度,堅決不同意監理人員的意見,造成指令無法執行。這兩件事表面上看正好相反,但實質上都是業主沒有正確擺正自己的位置,越權指揮,使正常的監理工作無法進行。有的業主雖然把投資控制權交給了監理工程師,但只是一種表面形式而已,當監理工程師簽證了工程進度款憑證后,業主并不按時按量支付,致使監理工程師對項目投資無法進行有效的控制,也使得進度控制也成了一句空話。這也是“三控制”變成“一控制”的主要原因。
2.2 監理法規的制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監理工程師是為業主服務的,而且要有業主的授權與委托,才能從事監理工作。因此,監理人員很容易受制于業主。當業主和承建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爭議,監理工程師應遵照監理守則站在第三方的立場上,公正地處理雙方的爭議。而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監理委托合同標準條件》又沒有賦予監理工程師應有的權力,因此要做到上述這一點就很難了。例如,《工程建設監理委托合同標準條件》第 16 條(2)規定:監理工程師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要經業主的同意。這就限制了監理工程師工作的獨立性,也就無法公正地處理
業主與承建商的爭議。在現實工作中,往往也會看到這種現象:由于監理工程師工作堅持原則,有時就使得監理工作出現僵局;或者監理工程師只聽業主的,又使監理工作失去公正性。
2.3 監理單位自身存在的問題
監理人員自身的素質不高。由于目前監理工作的市場不規范,以及監理酬金偏低,監理工作還不能吸引有各種技術專長的高素質人才從事監理工作。因此,監理人員的組織結構呈現兩極分化:一部分是從施工、設計單位退休下來年齡偏大的工程技術人員。這部分人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但缺乏工程監理的實際經驗。另一部分則是剛從大中專院校分配來的畢業生。這部分人實踐經驗較差。還有一些監理人員的紀律松散,甚至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極大地損害了監理行業的聲譽。一些監理單位雖然名義上有資格等級證書和營業
執照,但沒有自己固定的員工,并不具備從事監理工作的資格。取得了監理任務,就臨時湊幾個人,任務一結束,人員就解散,根本談不上開展規范化的監理工作。
監理單位工作的性質不明確。根據工程建設監理的服務性,監理的行為是社會性民間企業活動。這一點和政府質量監督部門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是有些監理單位是政府部門的直屬企業,在監理任務的承接上,政府部門提供地方保護、區域保護,其他監理單位無法進入,極大地擾亂了建筑市場的競爭秩序,阻礙了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