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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叢書土地登記相關法規知識(一)

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

每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以解決特定的社會矛盾,從而與其他法律部門相獨立、相區別。就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通則》第二條將其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規范揭示了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和任務,從而在民法和其他部門法之間作了科學的劃分。

一、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財產關系,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我國民法只調整一定范圍內的財產關系,即發生在平等的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其核心部分或主導方面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這類財產關系有以下主要特點:

1.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地位平等這是由商品經濟的本質決定的,交換的前提和內在涵義就是平等。無論它們之間存在著什么差別,一旦進入市場,就都成為享有財產權利的平等獨立的主體,在平等基礎上發生具體的財產關系。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這是由主體地位平等決定的既然地位平等,那么無論雙方在經濟實力上有多么懸殊,都不允許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非經當事人自由表達意志,不得產生民事法律關系。

3.等價有償這是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在經濟利益上的體現。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財產關系,大都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利益,等價有償應當是交換應有之意。當然,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形成的贈與、借用、無償保管、無償委托等關系,也是法律所保護的,這并不與等價有償的特點相矛盾。

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與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所有關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指因財產的轉移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財產所有關系與財產流轉關系有著密切的聯系。財產所有關系往往是發生財產流轉關系的前提,通常只有財產的所有人才有權處分該財產,從而使之發生流轉;財產流轉關系往往是實現財產所有關系的手段與媒介,當事人與他人發生財產流轉關系,產生債,通常是為了取得財產所有權或與之相類似的利益。財產所有關系與財產流轉關系,主要是指商品關系,表現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商品買賣。此外,財產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害其財產所有權,依法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也是由單純的財產所有關系衍生出來的財產流轉關系。財產繼承關系本身不是商品關系的衍生物,但因涉及財產的再分配,以財產關系為其出發點和歸屬,也應納人民法的調整范圍。

我國民法統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需要三個前提:獨立商品的所有者,交換雙方彼此承認對方的所有權,商品交換只能是雙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為。這三個前提條件在民法上的反映,就是民事主體制度、所有權制度、債和合同制度。同時,民法是私法,任意法的固有屬性決定了它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發揮積極性、主動性,自由計算、謀取合法利益的最佳調整機制。

二、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所謂人身關系,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而具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有以下特征:

1.當事人主體平等人身關系中那些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平等與不平等的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范圍。

2.以特定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具有財產性質這里特定的人身利益是指存在于人格或身份上的非物質利益,本質上不直接具有物質性和財產性。這是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重要區別之一。比如姓名本身體現了代表公民自身的精神利益,但其本身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如果別人冒用或盜用則會給本人造成精神利益的損害。

3.與主體不可分割由于這種人身關系反映著存在于特定人格或身份上的利益,因而與人身不可分離,具有專屬性。財產關系的主體可以依法或依約定變更、繼承,但是除法律規定外,人身關系卻不可與特定主體相分離而變更、繼承。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產生的,體現的是人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兩部分。所謂人格關系,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人格利益指民事主體在生命、健康、姓名、名譽、肖像、名稱等人格方面所享有的利益。人格關系經由法律調整,表現為人格權關系。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須的權利。所謂身份關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如親屬關系、監護關系等。這些身份關系經由民法調整,即表現為身份權關系。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中也有身份權的內容,如作者的署名權、發表權等。這些權利的取得雖然以某種身份為前提,但不是我們在身份權中所談的身份。身份權中的身份,是一種長期的相對穩定的人與人之間的狀態,如父子關系、監護身份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從種類上看,應當屬于人格權的范疇。

前已述及,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但許多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有著密切聯系。某些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區別于其他民事主體而具備自己獨立人格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成為與他人廣泛發生經濟聯系的前提。有些人身權如法人名稱權的行使,可以使當事人獲得財產利益。有些人身權如親屬權,是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定繼承的必要條件。同樣,在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往往會使其遭受財產損失。所以,在明確民法的調整對象時,不應該將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割裂開來。

思考題

1.簡述民法的概念及其調整對象。

2.簡述民法的理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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