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3頁
第三章行政行為概述
第一節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一、行政行為的涵義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構成一項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與被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實施的行為,被視為行政主體的行為。
2.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行政主體的活動,從性質上劃分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民事活動,即行政主體以平等的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其所作出的行為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行政主體不享有優益權;另一類是行政管理活動,這類活動以行政主體行使的行政職權為核心,有行政職權的存在,才有行政行為。
3.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所謂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是指行政主體的行為能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包括有利的影響,如給行政相對人發放許可證、提供行政物質幫助等,也包括不利的影響,如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處罰等。并非行政主體所有的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都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如那些純粹的工作匯報、通知等行為,由于不會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此不屬于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的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需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換言之,行政行為的目的就在于執行法律,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行政管理。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現代行政管理紛繁復雜,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情形作出非常明確的規定,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只能對某一領域或者某一事項的行政管理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而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原則、精神等作出判斷。當然,裁量是在法律范圍內的裁量。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即不必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接觸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可意志性。
第二節行政行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行為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具有了實質上的合法性。只有當行政行為具備合法要件之后,才能是合法的。
一、行政行為的成立
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是以其成立為前提的。所謂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的形成或作出。一般來說,行政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 行政行為的作出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主觀條件 行政行為的作出主體主觀上有憑借行政職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羌且顯露出達到該種效果的意思表示,無論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均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成立。
3.客觀條件行政行為的作出主體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并按照法定程序通過一定的外部行為方式表現出來。這里的行政職權并不一定是其法定權限內的職權,即使是超越法定權限的越權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也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成立。
4.法律效果條件行政行為作出后能夠產生一定直接或間接的法律效果,使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產生氣變更或消滅,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受到影響。
上述四項是行政行為成立的條件,即行政行為已經確實存在,但并不意味著該存在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效。只有具備合法要件,才能認定行政行為是合法的。
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一般來說,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
1.主體合法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應當是依法設置的行政機關或依法被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另外,主體合法除了要求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之外,還要求其行為必須在權限范圍內,如果行政主體的行為超越權限,則其行為不合法。
2.內容合法內容合法的基本要求包括行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充分的事實根據;行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行為必須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實施行政行為所經過的步驟、時限、方式等。程序合法基本要求包括行政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的步驟和順序。
第三節行政行為的內容和效力
一、行政行為的內容
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指某個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產生的具體影響。不同內容的行政行為,有不同的法律效果。行政主體正是通過不同的行政行為來行使其行政職能,達到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的目的。歸納起來,行政行為的內容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