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類案件受理范圍
1,不服批準征收土地行政行為糾紛案件;
2,確認批準、實施征收土地行為違法糾紛案件;
3,實施征地行為侵犯農民知情權、確認權糾紛案件;
4,確認征收土地面積、用途、邊界糾紛案件;
5,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裁決糾紛案件;
6,土地征收補償方式、拆遷補償糾紛案件;
7,確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糾紛案件;
8,行政機關干涉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
9,土地承包權行政處理糾紛案件;
10,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糾紛案件;
11,不服行政處罰、強制交出土地糾紛案件;
12,不服收回國有土地決定糾紛案件;
13,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案件;
14,土地招牌掛行政行為糾紛案件;
15,不服頒發采礦權、探礦權證糾紛案件;
16,不服頒發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糾紛案件;
17,不服頒發建設用地、建設工程、拆遷許可行政糾紛案件;
18,不服劃撥國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行政決定糾紛案件;
19,不履行頒發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糾紛案件;
20,不履行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糾紛案件;
21,不服拆遷補償裁決糾紛。
第十五條 民事類案件受理范圍
1,土地征收補償費所有權爭議糾紛案件;
2,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歸屬糾紛案件;
3,集體經濟組織截留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糾紛案件;
4,對集體組織制定的土地補償安置分配方案糾紛案件;
5,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糾紛案件;
12,合作、聯合、合伙開發土地合同糾紛案件;
13,擅自出租農用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糾紛案件;
14,宅基地、自留山邊界糾紛案件;
15,發包方返租承包土地用于出租進行建設糾紛案件;
16,礦山用地、塌陷土地補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