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類群體性案件承辦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所受理因土地問題引發的群體性訴訟、非訴訟糾紛案件。提高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培養律師忠于憲法,忠于法律,忠于職守的職業道德;保障律師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操守;提倡律師積極參與和促成群體性案件的妥善解決,促進社會和諧,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群體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類似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題而提起的代表人訴訟或共同訴訟、或者分案處理的系列訴訟以及非訴訟糾紛案件。
第三條 土地群體性案件是指因土地征收、土地補償、土地承包、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的民事的、行政的訴訟或非訴訟糾紛;或因此引發的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案件。
第四條 群體性糾紛案件必須由律師事務所依法統一接受委托,禁止律師以個人名義接受群體性案件的委托或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辦理群體性案件,律師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就法律問題履行職責。禁止采取非法律途徑辦理群體性土地案件。
第六條 律師為委托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詢、主持或參與調解、代理訴訟;代理協調談判;也可以作為政府、企業的法律顧問提供咨詢服務,協助政府和司法機關處理和解決問題;
第七條 律師可以接受政府、企業相對方的委托,代理訴訟、非
訴訟活動,參與調解。
第八條 律師代理群體性案件,應首先促進政府、企業依法行事。根據案件事實,經律師所相關專業律師分析研討,依據法律提出法律意見和解決方案,推動群體性案件盡快協商解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律師制定辦理群體性案件方案時,應著力于化解矛盾糾紛,幫助爭議各方選擇合法、適當、平和、穩妥的爭議解決途徑和方式。積極倡導調解解決糾紛。
第十條 律師所接受群體性案件委托后主動接受市司法局、律師協會的監督與指導。外省案件在承辦律師到達案發地后,首先向案件發生的市級司法局及律師協會報告案件情況和處理方案,并主動出示委托書以及律師所相關證件,邀請參與群體性案件的調解活動。
第十一條 承辦案件的律師應遵守如下辦案紀律:
1,敦促委托人真實地陳述案情,禁止支持或協助委托人故意隱瞞、遺漏重要證據或作虛假陳述;
2,避免因部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作虛假陳述或歪曲案情,致使群體情緒不穩定的情況發生;
3,對當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明顯不合理的要求應予以拒絕;
4,不鼓動、不參與上訪或進行干擾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的行為;
5,不炒作新聞,不搞有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