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熟悉)
雖然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屬于財產共有的形態,但兩者還是存在著一些顯著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共同關系是人的結合關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2.標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其標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按份共有的標的物一般是單一或少數。
3.權利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4.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但其回復共有物的請求,應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而進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協議約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規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例題:甲和乙共有兩間平房,因拆遷,雙方發生爭議,甲主張該房是按份共有財產,乙主張是共同共有財產,但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共有性質,法院應當認定該房為( )。
A.按份共有來
源:
B.收歸國有
C.甲個人所有
D.共同共有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規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土地登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