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
在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時,應遵守法律規定,同時也要體現平等協商和團結和睦的精神。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既可以是協議分割,也可以通過法院的判決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作價補償。共同共有財產分割以后,共同共有關系消滅。
針對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91、92條分別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例題:王某寫信給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贈與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實際給付。后王芳與李巖登記結婚,婚后第六個月接到王某的贈金5000元美金。該項錢款依法( )。
A.應屬于王芳的婚前個人財產來
源:
B.應屬于王芳與李巖的夫妻共同財產
C.屬于婚前取得,但歸二人共有
D.應視王某的意思而定其所有權之歸屬
答案:A
解析:我國經修正的《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土地登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