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共有(熟悉)
(一)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的發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
3.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二)共同共有的效力來
源:
共同共有的效力表現在共有關系中,就形成了共同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1.共同共有的內部關系
(1)各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2)共同共有人不得隨意變更法律關于共同共有關系成立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如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據產生該共同共有關系法律的直接規定。
(3)共同共有關系由共同關系而產生,因此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或讓與共有物。
(4)在共同共有關系中,當共同共有物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時,各共有人均有權行使物權請求權。
2.共同共有的外部關系
(1)共同共有人對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因對共同共有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損害時,全體共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而第三人為有償、善意取得該財產時,應維護第三人的利益;至于因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
(^&土地登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