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來
源:
能引起善意取得實際發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
2.讓與人必須是動產的占有人。如果讓與人不是動產的占有人,便缺乏占有的公信力。
3.讓與人必須是無權處分人。
4.受讓人受讓動產的占有。
5.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網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具備時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最基本的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取得一旦具備構成要件,受讓人即取得動產所有權。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了財產,從受讓人實際占有財產時起,受讓人便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權利歸于消滅。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受讓人時,也應保護原所有人的利益。讓與人因處分他人財產而獲得的非法所得,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原所有人。如果返還不當得利不足以補償原所有人的損失時,原所有人可基于侵權行為,請求讓與人賠償損失。如果讓與人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讓與財產,其超出財產價值部分的所得,也應返還原所有人。
(四)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國目前的立法未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這一司法解釋是我國處理善意取得問題的重要和明確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
我國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僅限于非法處分共有財產的情況,將讓與人限定為動產的非所有權人和部分共有人,將善意取得的方式限于有償取得。
(&*土地登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