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是什么?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時,可制定地方標準。具體是:
1)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2)藥品、獸藥&&、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種子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因此,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就以上述范圍而又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項目為限,不能以一般的標準化對象都作為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負責制定地方標準的單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