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
1、適用《產品質量法》的產品范圍
以銷售為目的的,通過工業加工、手工制作等生產方式所獲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產品。
初級農產品(如小麥、水果等)、初級畜禽產品、建筑工程等不適用本法規定。未投入流通領域的自用產品,贈予產品等也不適用本法規定。
2、產品質量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它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不履行保證產品質量義務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判斷產品質量責任的重要依據。產品質量責任是一項綜合的法律責任。
?。?)認定產品質量的依據:
A、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對于產品質量規定必須滿足的條件,如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人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B、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作為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以及確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無論何種標準,一經生產者采用,并明確標注在產品標識上,即成為生產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擔有關法律責任的擔保。
C、產品缺陷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存在缺陷贊成他人損害,是生產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前提。
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
A、產品本身不應當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但因設計、制造上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這種危險即為“不合理的危險”。
B、某些產品因本身的性質而具有一定的危險,但如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況下,不會發生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但因產品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這種危險就屬于“不合理的危險”。
存在“不合理危險”的原因:
A、產品設計上的原因導致不合理危險(也稱設計缺陷)。
B、制造上的原因產生的不合理危險(也稱制造缺陷)。
C、是因告知上的原因產生的不合理危險(也稱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說明缺陷)。
3、《產品質量法》對企業管理的要求
《產品質量法》中對企業管理提出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本條對企業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但對具體的企業來說,應當建立什么樣的質量管理制度、崗位質量規范及考核辦法,法律不作具體規定。
4、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包括產品內在質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據、產品標識的規定,銷售者進貨檢驗驗收、保持產品質量的規定,以及產品內在質量,保證產品標識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產品包裝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嚴禁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包括四個方面: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保持產品原有質量,保證銷售產品的標識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5、《產品質量法》明令禁止的產品質量欺詐行為
明確禁止性規定包括:
(1)、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2)禁偽造產品的產地。
?。?)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的廠名、廠址必須真實,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中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6、《產品質量法》對企業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和激勵引導措施
?。?)推行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制度。
?。?)推選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3)實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實行獎勵制度。
7、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1985年建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實施的一種具有監督性質的檢查制度。它既是一項強制性的行政措施,又是一項有效的法制手段。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如對抽查結果有異議,則須在接到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向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是其上級質量監督抽查部門申請復檢。
8、質量獎勵制度
中國名牌產品指實物質量達到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顧客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
中國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標志的標準色為紅、藍、灰三種顏色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