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建筑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得到了飛速發展,施工企業在建成一座座高樓大廈的同時,也往往因為建設單位拖欠其巨額工程款而深深困擾,從而給本已資金十分緊張的施工企業雪上加霜。&考&試大$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必須運用法律手段,而建筑領域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眾多,筆者現就如何靈活運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的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如有不妥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一、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盡量完善合同條款。
過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往往套用《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格式范本,該范本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其中的許多條款已經不再符合當前的法律規定及適應市場需要,為此,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配合國家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考&試大$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簽訂合同,該范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考&試大$“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
為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考&試大$這樣將來萬一發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即可用發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