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4頁
第六章 規劃體制與規劃方法
第一節 規劃概述
規劃的概念
規劃是政府對未來的一種謀劃、安排、部署。
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規劃通過闡述政府的戰略意圖,明確政府的工作重點,引導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國家戰略目標,彌補市場失靈,有效配置公共資源,促進共同富裕。
規劃的性質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和社會領域的發展規劃必須以市場為基礎,反映市場、預測市場、引導和調控市場,而不是取代市場。雖然國民經濟規劃按照法定程序經立法機構審議批準,但規劃的基本性質仍是指導性的。即使在某些不屬于市場發揮作用的領域或在非常情況下采取某種指令性計劃,也只是對總體上實行指導性計劃的必要補充或權宜之計,并不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的根本性質。
規劃的特征
1.綜合性特征
2.層次性特征
3.銜接性特征
4.協調性特征
5.導向性特征
規劃的功能
1.綜合協調平衡功能
2.信息導向功能
3.政策指導調節功能
4.引導資源配置功能
國家集中掌握的公共資源主要有
財政預算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政策性金融、國家統借統還外債、國家外匯儲備和重要資源儲備等。
規劃體制
涉及規劃體系、規劃性質、規劃內容、編制程序、規劃期限、決策主體、規劃實施、評估調整等方面。
我國的規劃體系由三級、三類規劃組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國家級規劃
國家級規劃是指由中央政府部門制定的各類規劃。國家級規劃規定著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任務和政策,關系到國家的全局和長遠利益,各級地方應相互配合,保證國家規劃確定的調控目標和任務的實現。地方規劃應當服從國家規劃,首先保證國家規劃的實現,維護國家規劃的權威性與統一性。同時,國家規劃的制定也應當考慮到地方規劃的實際情況,照顧到地方的利益。
省(區、直轄市)級規劃
省(區、直轄市)級規劃是指省(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劃對所轄行政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其特定行業、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
市縣級規劃
市縣級規劃是指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所轄行政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其特定行業、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市縣級規劃是我國規劃體系中的末端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