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4頁
第二節 規劃編制的一般程序
規劃編制活動一般包括前期工作、立項、起草、銜接、論證、批準、公布、評估和修訂等工作環節。
編制規劃的前期工作,一般從新規劃期的前兩年時間開始。
前期工作規范
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編制部門要擬訂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明確規劃編制的必要性、銜接單位、論證方式、進度安排和批準機關等,并送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需由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劃,要擬訂年度編制計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編制跨省(區、市)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前期課題研究的主要任務
(1)對正在實施的規劃進行評價和總結,包括規劃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的預測,分析當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績、經驗和主要問題等。
(2)對下一個規劃期面臨的主要矛盾,國內、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的變化,進一步發展的基本條件,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等開展課題研究,提出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基本思路設想。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課題研究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或者其他競爭方式選擇課題承擔單位。
決策主體
在我國,國家總體規劃決策屬于戰略層面和宏觀層面的決策,由中共中央做出。省(市、自治區)縣級的總體規劃,由各個地方省(市、自治區)縣黨委做出。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決策由相應級別的政府做出。
規劃編制過程中的社會參與
(1)使規劃體現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的共識,反映市場經濟的要求。規劃的制定要在充分**協商、、協調中進行。
(2)保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社會參與,是保證規劃科學性、有效性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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