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4頁
建立健全有效的規劃公眾參與制度
(1)各級各類規劃應視不同情況,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的意見。
(2)要認真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自覺接受指導。
(3)實行編制規劃的專家論證制度。
規劃銜接要遵循的原則
下級服從上級政府規劃的原則;
專項和區域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的原則;
專項規劃之間不相互矛盾的原則;
編制跨省(區、市)區域規劃,要充分考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相關領域規劃的要求。
總體規劃銜接程序
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在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由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并送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必要時還應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國家級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相鄰地區間規劃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決定。
專項規劃銜接程序
專項規劃草案由編制部門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總體規劃進行銜接,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時還應當送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同級專項規劃之間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區域規劃銜接程序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草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銜接的內容
各類規劃銜接整合的內容
(1)方針政策的銜接。
(2)發展目標的銜接。
(3)措施手段的銜接。
(4)重大建設項目的銜接。
(5)不同層次規劃對象的銜接。
規劃論證
(1)規劃草案在送審之前須進行論證,并由組織論證的單位提出論證報告。未經論證的規劃,不得報請批準并公布實施。
(2)規劃草案須經專家委員會進行深入論證,并由專家委員會出具論證報告。對國家級、省(區、市)級專項規劃組織專家論證時,專項規劃領域以外的相關領域專家應當不少于1/3。
(3)規劃編制部門在送審規劃草案時,應當一并報送規劃編制說明和規劃論證報告。
(4)規劃編制說明除應當對有關內容做出說明外,還應當說明履行編制程序的情況,并對征求意見和銜接情況做出專門說明,對未采納的重要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5)依法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還應當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