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常見有:分包商甚至是次分包商以總包名義采購材料;業主未經總包同意直接付款給分包商、材料商甚至次分包商;分包合同結算方式與總包合同結算方式不一致,等等,諸如此類不規范的行為使得總包方因此無辜虧損。分包合同管理不當引起的后果小則使項目虧損,大則使公司破產,分包合同管理應當引起所有建筑企業的高度重視。筆者謹以本文給大家一些操作建議。
一、分包商的選擇
應選擇有資質的公司作為分包商,確保分包合同效力,以便通過合同有效地管理分包。
二、分包合同的簽訂
除價格條款外,應當注意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相關附件的對應性。例如,付款方式同比例,質量標準一致性,違約責任的轉移承擔,等等。鑒于分包工程的特殊性,簽訂分包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在付款條件尤其是完工款、結算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上,應當注意區分分包工程與總包工程。常見分包合同約定有“工程通過驗收”、“工程結算完畢”后支付完工款及結算款等字眼。由于這里的“工程”指的是分包工程還是總包工程約定不明確,實踐中常常為付款條件是否構成發生爭議。如果雙方均愿意與總包合同履行同步,這里的“工程”應明確界定為總包工程。
2.為了更好地管理分包商,應約定在支付進度款前,總包有權要求分包商提供前期工程款??顚S玫南嚓P證明。
3.對于分包工程簽證、結算等往來聯系函件,應約定分包不得直接聯系業主;未征得總包同意,分包與業主之間的往來文件對總包沒有約束力。
4.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應約定明確。由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于工程保修期限規定的是最低標準,具體工程部位的保修期限則更多地留給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實踐中,常見有分包合同約定保修金在保修期限屆滿后支付,但具體分包工程保修期限卻未作約定,致使有的分包商甚至以保修款付款條件約定不明,主張應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三、分包合同的履行
除了應嚴格執行總包管理條例外,尚有其他幾點注意事項:
1.分包商履約擔保。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分包商,應要求其提供履約擔保。一旦出現分包商履約不得力、不到位等違約或侵權情形時,總包方除了有權從工程款中抵扣相應款項外,還有權以分包商事先提供的履約擔保抵償因此發生的債務。
2.對于分包工程簽證,格式宜統一由總包起草,總包在收到分包商的簽證單后,簽字或蓋章時應注明“以業主最終確認為準”,避免總包先予確認而業主卻不確認使得總包無辜受損。
3.在分包商施工不得力,總包自行施工或者委托第三方施工前,應先經催告。只有分包商在分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或總包商給予的寬限期內仍不能消除違約狀態時,總包才可代為施工或者另行委托第三方進場施工。對于分包商已完成施工界面應通過第三方見證的方式加以固定,以避免因已完工程量無法確定發生爭議。
4.結算時,在將分包商編制的結算書作為總包工程結算資料的一部分送交業主審核過程中,應盡量避免分包商與業主的直接接觸。如確有必要對分包結算資料不作任何改動直接送交業主,則應要求分包就結算資料聲明僅是分包自行編制計算,在未經業主審核且業主審核結果未經總包書面同意前,結算金額對總包沒有約束力。
5.指定分包問題。由于實踐中,指定分包往往并不聽從總包管理,導致總包對指定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和安全等均無法有效管理,進而致使整體工程進度延誤、質量不達標或者引發安全事故,等等。而總包合同中,業主往往要求總包對總包范圍內的一切事項包括指定分包工程質量、進度等也應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總包應積極留存實施管理行為的相關記錄,對于所實施的管理指令應同時抄送業主和監理。如果業主在總包合同中保留了對指定分包的更換權,在出現分包方嚴重違約、總包方要求業主更換分包而業主對此卻不作任何積極指示時,因此產生的后果業主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咨詢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