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風險防范
為實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專業化管理、控制投資、提高投資效益和水平,2004年7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采用代建制后,政府和使用單位面臨選擇和監管代建單位的風險。代建單位可能與設計單位、評估機構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串通,提高項目概算,與項目施工單位等一道,虛增項目成本。政府投資項目監管重點在項目實施階段,而對項目前期監管工作較弱,政府部門監管效率不高缺乏防范手段,導致一些部門出現權力尋租或串通謀取非法利益。
對代建單位而言,一方面,代建單位不僅要全面完成以往建設單位所要承擔的全部工程項目,而且還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管理和經濟以及安全責任,存在技術管理風險、不可抗力破壞的自然風險。另一方面,目前,代建單位還要面對來自使用單位定位不明確的干擾風險,工程條件變化的工期延期風險,出現損失后的財務賠償風險等。代建單位面對不斷出現的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缺陷投訴、建設資金不到位、財務支付無法控制等諸多問題。 代建單位管理不善承擔風險能力較弱。由于對代建單位資質管理不嚴,造成項目管理單位能力參差不齊,對項目代建單位的資信情況、承擔風險能力管理較少,代建單位按照代建合同進行項目的投資控制,超過概算部分投資要代建單位自身承擔,目前除10%履約保函外,對代建單位沒有更多的風險承擔能力要求,代建公司沒有太多的資產,承擔經濟責任能力有限,若超過保函以外的風險,代建單位幾乎承擔不起,提高了政府承擔項目代建單位管理風險的可能。
針對代建制可能產生的風險,應加強政府投資項目風險控制和管理。
1、完善政府投資決策與監督約束機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職責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多層次監管體系,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合同文本。
2、加強代建機構的培育,明確代建機構的資質要求。推行項目管理人員資質認證制度,不斷增加代建機構數量,形成競爭的代建市場。建立有效的輿論監督和舉報制度,確保隊伍建設健康發展。
3、實行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制度。代建單位應提供履約擔保,政府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向代建單位提交支付擔保,政府支付擔保金額與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金額相等,解決承包商或代建單位的道德風險問題和逆向選擇問題。推行建設工程保險制度和工程風險控制制度,保險公司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實行費率浮動;保險公司能夠參與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全過程,實現保險對建設工程風險的全覆蓋,有效解決工程竣工后質量缺陷無保障的問題 .創建代建單位管理責任險,促進代建單位提高自身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