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缺陷反索賠
因承包商施工質量問題而使工程產生缺陷,即工程沒有達到合同要求,這時業主有權向承包商追究責任,要求補償業主所承受的經濟損失。如果承包商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完成缺陷修補工作,業主有權向承包商進行反索賠。
在進行反索賠時,對損害賠償的計量通常有3種方法可供考慮。
1)以復原的費用作為依據來計量損害賠償;
2)以承包商實際所做工程的費用與合同所規定工程標準的費用之差來計量;
3)以承包商違約導致工程價值的減損來計量。
按照慣例,當業主堅持復原的要求是合理的,通常會采用以上方法1)來計量索賠額。但在有些情況下,復原費用非常大且不合理時,就要考慮方法2)或方法3)。采用后兩種方法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實際履行的工程是否合理、滿足使用要求。
2)業主是否已經履行或事實上打算履行復原工作。
3)施工缺陷對業主工程的市場價值是否有重大影響。
4)復原是否得不償失。 在確定損害賠償的計量方法時,還應該注意幾個問題。
首先,在確定采用何種方法時,業主的重修意向并不重要。
其次,如果折損后的工程仍能保證業主的基本使用目的,且修復費用超過折損價值時,損害賠償的計量應以折損價值為依據,而不是復原費。
此外,當工程的修復或復原導致業主的房屋比其原應有的改善了,如果業主沒有合理的其它選擇,則改善費不得從損害賠償費中扣除;如果業主選擇建造的標準高于必要的標準,則其改善費應從損害賠償費中扣除。
5、承包商其它違約時的反索賠
除了上述3項主要的反索賠外,業主還有權對承包商的其它違約行為提出索賠,以免自己承擔承包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在國際工程承包施工的反索賠實踐中,常見的由于承包商違約而引起的反索賠主要有:
1)承包商運送自己的施工設備和建筑材料時,損壞了沿途的公路或橋梁,公路交通部門要求修復。
2)承包商所申辦的施工保險,由于過期或失效,業主重新申辦這些保險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3)由于工傷事故,給業主人員和第三方人員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
4)承包商的建筑材料或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需要重復檢驗時的費用開支。
5)承包商對業主指定的分包商拖欠工程款,長期拒絕支付,指定分包商提出了索賠要求等等。
6、結語
同承包商提出的索賠一樣,業主的反索賠要求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避免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蒙受經濟損失。只要國內的業主重視反索賠,在處理過程中又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就有可能既保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又讓承包商心服口服。在國際工程承包公司越來越多地進人中國市場的今天,業主利用反索賠這個有力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顯得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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