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變更
對變更工程進行費用分析時,工程師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交費用分析資料,但FIDIC合同中沒有任何條款規定承包商有義務向工程師提供這些資料。工程師可以這樣做,但不能期望承包商提供所有的細節。否則,承包商會抱怨工程師要求過多的資料,目的是拖延簽發變更令。
承包商不愿提供所有細節的主要原因是有些細節對業主有利而不利于自己。因此,工程師的現場人員應該掌握現場記錄,這對變更具有重要的意義。例如,在對某工程的一項變更止水條材料進行估價時,承包商提出要在費用中包括10%的損耗率,承包商認為這一比率符合施工行業的慣例。但是工程師調查了現場工程師記錄的該材料的出入庫資料,發現實際的損耗率只有1%。承包商表示不滿并提請爭議。爭議審查機構復審后認為該材料的損耗包括在其他成品中,無需再考慮。僅此一項,業主就挽回了十幾萬的損失。
在對變單價的評估上,FIDIC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認為適當,應以合同中規定的費率和價格進行估價。但是,在實際實施時往往會遇到困難。
一種傾向認為合同中某個單價太低,而選擇采用另一個高的單價或訂一個新單價,承包商愿意這樣做。例如,某工程混凝土項目的變更中,需要對水泥進行估價。承包商投標時水泥的報價為484元/t,這個價格比當前市場價格低。承包商要求以市場價512元/t進行估價。雖然這個價格符合實際,但是,工程師堅持采用投標價格。有時,承包商還會說,投標報價失誤了,應重新進行合理的變更評估。關于這一點《工程法律和ICE合同》有定論:
①以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和費率是錯誤的和不經濟作為理由,來爭辯它們不應被用于變更估價是不合理的。
②如果承包商報價錯誤或不經濟,不應企圖讓他通過過大的變更估價來彌補其損失。
另一種傾向是認為某個合同單價太高,需重新訂一個單價,工程師愿意這樣做。例如,某工程工程量清單中有混凝土伸縮縫泡沫板材料的項目。承包商的投標報價為GB止水的2倍。GB止水比較貴,顯然承包商的報價偏高。工程實施過程中,工程師指令施工支洞增加混凝土襯砌工作,在對永久縫閉孔泡沫板評估時發生了爭論。有人認為,原BOQ單價太高不適用,既然是變更項目,就應該重新估價。這種觀點也是違背了FIDIC合同的宗旨。
6、現場記錄的確認
對承包商提交的現場記錄,出于保護工程師自身利益的考慮,工程師往往拒絕簽字,這種現象很常見。但是這并不證明該記錄無效。爭議審查機構在對某項爭議復審后認為,如果工程師僅僅由于程序上的原因而拒絕在承包商提交的記錄上簽字,如果這些記錄是對工作的合理描述,則其仍然是有效的。無論出于什么理由,工程師應在提交的記錄上簽字。如果工程師對承包商要求簽字有懷疑,他可以加上“工程師的簽字僅作為記錄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支付權利的批準”之類的備注。
7、結語
通過參加某國際招標投標工程及施工的全過程,經過多年的實踐和觀察認為: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1)如果某工程采用引進外資,建議仲裁機構采用北京國際對外經濟貿易委促進會——仲裁委員會。
(2)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為事前及全過程管理。合同雙方談判時,宜邀請工程師參加。
(3)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師督促雙方執行合同是無可非議的。如果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出現變更也是不正常的。經驗證明一個不完善的及時指令要比一個完善的但不及時的指令要好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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