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機構的職責是“盡量全過程負責”
從國內實踐看,不同地區常設性代建機構的職能界定也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借鑒國外設立代建機構的經驗,總結國內一些地區的做法,我認為,應該按照“盡量全過程負責”的原則,設定代建機構的職責。 代建機構的具體職責是:參與或主持“無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策劃、項目建議書編制工作,主持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工作;參與代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工作;根據項目使用單位對使用功能的要求,主持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工作;根據投資主管部門下達的政府投資計劃,組織施工圖設計與審查,編制項目總預算(并報投資主管部門核定);負責項目的招標投標、委托監理、簽訂合同、質監登記、安監登記、開工報告報批和施工報建等施工準備工作;負責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的協調和監管,包括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建設部門和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參加的現場簽證(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和設計變更工作;負責編制項目的結算、竣工決算并送審,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辦理產權登記和資產移交手續。對代建機構的人員規模要適度考慮
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發達國家和地區,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代建機構的規模都比較龐大,如香港工務局,下轄7個專業署,擁有約兩萬公務員;又如加拿大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務部,下轄5個地區辦公室,共有1.4萬公務員;再如,美國負責公共建筑建設和管理的聯邦總務署,其工作人員曾多達4.5萬人,目前仍有1.4萬人。
從國內的情況看,目前實行政府投資項目集中管理的地區,代建機構的規模普遍太小。據調查,深圳市寶安區建設工務局正式編制為33人;珠海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管理中心正式編制只有20人;安徽省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中心則只有15人。除去行政后勤人員,這些代建機構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就更少。
過小的規模對這些代建機構有效或高效履行建管職責形成了巨大的挑戰。由于一個專業人員有效管理工程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因此既定人員規模的代建機構的管理能力也是有限的。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各地設立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機構的人員規模明顯偏小,而承擔的建管任務普遍偏重。建議,今后應該逐步擴大代建機構人員規模,至少在事業經費核定上適當加大投入,以使其能聘用一些非事業編制或臨時性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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