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招標人在完成招標備案后,須根據已確定的招標方式發布招標信息。招標信息載體包括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
1.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與招標公告一樣,是向作為投標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的關于招標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
2.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的內容
發出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的主要目的是發布招標信息,使那些感興趣的投標申請人知悉,前來參加資格預審或購買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并參加投標。因此,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應載明的內容,或者至少應載明哪些內容,對潛在的投標人來說至關重要。根據這些內容,投標人才能確定所招標項目的條件是否為他們所接受,進而決定是否參加投標以及投標策略。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3)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工期;
(4)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5)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6)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7)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或資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