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投資項目管理(掌握)
一、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1996年8月由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
1、投資項目資本金的概念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它有三個特點:
(1)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
(2)投資者可按其出資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3)在投資項目的總投資中,除項目法人從銀行或資金市場籌措的債務性資金外,還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
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以經批準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2、適用范圍
(1)國有經營性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
(2)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
(3)個體和私營業的經營性投資參照《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執行。
3、出資方式及相關規定
(1)出資方式:
①以貨幣形式出資貨幣出資的資金來源: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準的各種專項基金、“撥改貸”和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他預算外資金。
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票上市收益資金等)、企業折舊資金以及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
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國家規定的其他可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②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4、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熟記比例規定,易考核)
(1)不同行業投資項目資本金的最低比例規定
①交通運輸、煤炭項目,資本金比例≥35%
②鋼鐵、郵電、化肥項目,資本金比例≥25%
③電力、機電、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輕工、紡織、商貿及其他行業的項目,資本金比例≥20%
(2)實際執行原則
①投資項目資本金的具體比例,由項目審批單位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資本金比例。
②經國務院批準,對某些投資回報率穩定,收益可靠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投資項目,以及經濟效益好的競爭性投資項目,可以試行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或組建股份制公司發行股票方式籌措資本金。
③為扶持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國家主要通過投資項目資本金中適當增加國家投資的比重,在信貸資金中適當增加政策性貸款比重和適當延長政策性貸款的還款期等措施增強其投融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