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把握)
(可參照第2章第5節中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1、我國當前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其中的比例、審批等規定,易考核)
(1)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和創新。項目
優惠政策
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
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
可免征營業稅,經批準,還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
免征營業稅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
經批準,答應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符合條件的已設立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研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
進口技術、設備、配件
免征進口稅和進口環節稅
采購國產設備
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并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2)鼓勵外商向中西部地區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放寬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領域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可延長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期;
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再投資項目,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答應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承包經營治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3)進一步推動商業、外貿、金融、電信、旅游等領域的吸收外資工作。
進一步放寬吸收外資的試點范圍;
答應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A股、B股市場上市;
擴大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經營范圍。
(4)改革外商投資治理體制
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對不涉及綜合平衡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不論金額大小,均可在省級政府審批;
取消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價值鑒定;
清理并調整不利于吸收外資的有關政策規定等。
2、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主要措施
(1)提高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2)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逐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
(3)加強涉外經濟法制建設。
(4)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執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