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1、對注冊咨詢工程師:全國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和初審機構將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止執業、注銷注冊、收回執業人名章的處分,并及時登記存檔。來
(1)在注冊環節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的;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未經注冊卻以注冊咨詢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咨詢活動的人員(處罰見上),由初審注冊機構責令其停止活動。
2、對注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注冊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
3、對在注冊管理工作中發生違規行為的初審機構,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初審資格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