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要求,
范圍:下列項目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① 城市建設;
② 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
③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考試&大&該類項目應當在決策分析與評價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內容
① 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采集者退散
② 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③ 擬采取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