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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產品責任法中產品缺陷的比較研究

發布時間:2011-09-28 共5頁


     在美國目前的產品責任領域,制造缺陷井非一個有很大爭議的問題。一旦歸責原則從疏忽責任變成嚴格責任,兔除了原告對于被告疏忽的證明負擔,制造缺陷的案件就變得相對容易起來。實際上,這類案件,即使依據疏忽責任的標準,被告也應當是有責任的,只是在證明和審理上,費時費力,且對原告不公平,原音由于財力的限制而時常面臨敗訴的危險。
    與美國形成對照,中國產品責任案件中,大部分缺陷產品屬于制造缺陷,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的反映。
    四、設計缺陷
    1、設計缺陷的含義與判斷標準,設計缺陷是產品設計本身存在的缺陷。如關于福特汽車公司生產的平托汽車油箱爆炸的索賠案。平托的油箱和后部結構設計存在著事故隱患,當汽車在以每小時20至30哩的速度行駛中碰撞時,油箱會因碰撞起火爆炸,消費者將面臨嚴重傷害或死亡的危險。如果改進設計(增添加固和減震裝置),油箱因碰撞而爆炸起火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但是制造商沒有那樣作,因此構成設計缺陷,《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第104條(B)款對設計缺陷的規定是:“為了確定產品設計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審理事實的法官必須認定:產品在制造時即存在造成原告損害或類似損害的可能性,這類損害的嚴重性在價值上超過制造商為設計能夠防止這類損害的產品所承受的負擔,以及替代設計對產品實用性的相反影響?!痹摽钸€不厭其煩地開列了五項判斷設計。缺陷有證明力的證據事例,這在一個方面說明,設計缺陷的判斷遠比制造缺陷要難。
    一位法官在一起案件中指出:“如果有理性的銷售者知道涉及的危險便不會出售或者如果危險大于有理性的購買者的期望時,該產品即為有缺陷“19上一起裝料機導致的事故中,加州最高法院提出了判斷設計缺陷的兩種方法。第一一種方法是:當產品被以其應當的或可以合理地預見的方式使用時,沒能如一個普通消費者所期待的那樣安全地運行;第二種方法是:如果原告表明產品設計最貼近地(proximate1y)導致他的傷害并且被告不能證明,根據相關因素,被質疑的設計的收益超過該設計內在的危險。0如果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就可以認為存在產品設計缺陷。我們因此可以將判斷產品設計缺陷的標準概括為兩個并行的標準,即直覺標準和經濟分析標準,直覺標準包括消費者期望標準和銷售者預期標準;經濟分析標準即成本收益標準。
    2.成本收益標準。人們知道現代社會的很多產品都不可能作到百分之百的、絕對的安全,人們總會發現不安全、不如人意的地方,或者是在事后發現,或者在設計當時就知道。美國法官或法學家通過比較使產品更安全以避免可能的事故所需的設計成本與這個設計產生的收益(或者說可避免的損失),來確定制造商的嚴格責任。法學家威德教授提出了被廣泛采用的,在成本與收益或風險與效用之間進行綜合分析的七個因素:產品的有用性和合意性-其對使用者和作為一個整體的公眾的功能;2產品的安全性方面-導致傷害的可能性及傷害的大致嚴重性;3一種符合同樣需要并且沒有那么不安全的替代產品的可得性,4制造商消除該產品的不安全性并不損害其有用性或者不使它為維持其功用而過于昂貴的能力;⑤使用者在使用產品時給予注意以避免危險的能力;由于公眾對產品的顯而易見的狀況或合適的警告或指示的存在的一般知識,使用者對產品內喪危險及其可避免性的預感;制造商以確定產品價格或投保責任險來分散損失的可行性。
     上述標準已經盡可能全面了,問題在于如何使用這些標準。正如克拉克教授所言:“對司法決策或其他決策而言,成本與收益方法本身存在著很大的精確性困難?D?D只有將同等的事物相平衡才可能進行精確的權衡比較。27用來平衡的各個因素應當以同樣的或相應的衡量單位來確定,井以貨幣單位來表示。但是,在產品責任訴訟中并非所有因素都可以貨幣化,也非所有因素都可以互換的。希望用成本收益方法進行客觀的判斷,其結果往往是以裁判者個人的價值觀去填充或代替成本收益方法,所以仍不免具有主觀性。
    3、直覺標準。那家審理裝料機案的法院指出:如果可能的話,缺陷設計應根據消費者期望標準來決定,當這一標準不能提供完整的答案時,就應判斷如果一個理性的制造商知道審判時發現的產品潛在危險的后果時,是否會繼續投放他的產品。如果產品不符合消費者的安全期望,或者如果一個理性的制造商知道審判時發現的產品潛在危險的后果,將不會繼續投放他的產品,就可斷定構成產品設計缺陷,直覺標準,特別是消費者期望標準更容易使法院從直覺或共同經驗出發作出裁決,因此有時被認為是一種簡便易行的判斷設計缺陷的方法,因而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但是,消費者期望標準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消費者或許了解某一產品的缺陷或其內在的危險,因為上述因素顯而易見或使用者已經注意到了警告。在這種情況下,用戶不可能期望比他對該產品的缺陷或危險的知識所允許的更高程度的安全,因而,此類產品就有可能被認為不屬于不合理的危險及存在缺陷。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一個兩歲的孩子爬上處于豎立位置的地面游泳池的梯子之后墜入池底,腦部受到重傷。有關人士提出該游泳池存在設計缺陷,圍繞游泳池的柵欄本可以擴大到包括在梯子頂端安裝一個安全門。然而該案法院卻認為:“威斯康辛州的關于產品是否包含不合理的危險缺陷的標準取決于普通消費者對此類產品的特性之合理的期望。如果普通消費者有可能合理地預見該產品隨危險狀況并可充分意識到伴隨的傷害風險,該產品即不屬于不合理的危險即帶有缺陷23其次,在高新技術層出不窮的時代,發明的產品過于復雜,以致消費者難于形成任何合理的、可期望的安全觀念。消費者無法知道產品的安全水準或危險程度。有時,消費者對產品的危險有所預期,但對如何避免危險卻毫無應付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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