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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產品責任法中產品缺陷的比較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1-09-28 共5頁


    4.嚴格責任與疏忽責任在判定設計缺陷中的區(qū)別,根據嚴格責任的判斷是一種事后的判斷。即并非以制造商設計該產品當時的認識水平為根據,而是以事故發(fā)生后人們分析該設計時的水平為依據。判斷的焦點是設計結果或產品而不是制造商的行為。與疏忽責任不同,在這里,制造商不能以當時的設計行為的合理性來為自己辯護。
    五、警告缺陷
    1。警告缺陷的含義。中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對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要求,其中第五項規(guī)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材肖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美國《統(tǒng)一產品責任示范法》第104條(對警告缺陷的解釋是:“對與產品有關的危險或產品的正確使用沒有給予適當警告或指示,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已危險可以分為并非不合理的危險與不合理的危險。許多產品都有一定程度的危險。小到兒童玩具,大到電視機,熱水器。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對這類危險有恰當的警告和指示,指出產品的危險所在和正確使用、避免危險的方法,上述危險就是一種并非不合理的危險。如果沒有或缺乏恰當的警告和指示,消費者對上述危險及正確使用、避免危險的方法一無所知或沒有足夠了解,危險就是不合理的,產品就因此構成警告缺陷,如果沒有制造缺陷和設計缺陷的話。也就是說,當一種產品有其內在危險時,法律就把向用戶和消費者提出警告的義務施加給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和銷售者沒有履行其提出警告的義務,或者履行得不夠,就構成侵權 。
     《侵權法重述調》(第二版)402,日規(guī)定了動產銷售者對消費者的誤導。“從事銷售動產的人通過廣告、標簽或其它方式對其出售的動產的特性或質量構成實質性誤導時)應承擔由于正當地依賴該誤導所引起的對該動產消費者損害的責任,即使出現以下情況:(a)的銷售者并非欺詐性地或疏忽地所為,并且(b)消費者既沒有向銷售者購買該動產,也沒有與銷售者建立任何合同關系.”在一起因病人服用止疼藥上痛而死亡的案件中,原告是病人的妻子,被告是此藥的制造商。被告在向市場投放此藥時沒有對它上癮的可能性提出警告;案件記錄顯示此止疼藥是一種有效的好藥,依據當時的醫(yī)學知識制造商不可能合理地預見此藥會使可估計的人群上痛。該病人的反應是一種特異反映,屬于那不可估計的人群的一個。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認為,此藥是一種不可能制造得對任何人都非常安全的藥品,但是它可以通過投放市場時恰當地警告而被做得合理的安全,如果制造商因產品的性質知道或應當知道它對使用者潛在的危險,制造商必須給予一個恰當的警告。“不論什么危險和醫(yī)學知識水平,也不論使用者的過敏性怎樣罕見,當該制藥公司肯定地而且特別他說明它的產品安全并且免于所有上癮的危險,當診治醫(yī)生依賴這個說明時,如果這個說明被證明是不真實并有有害結果,該制藥公司就有責任。”
    2。對警告缺陷實行嚴格責任的經濟分析。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一個理智的消費者只有在一個產品的預期利益大子其內在危險時才會購買它。生產者的警告是消費者獲得有關產品危險性的信息來源之一。在警告產生效果時;一個較強烈的警告可能會使較少的消費者去購買這種產品以及那些確己采取較多預防措施的產品;反過來,一個較輕微的警告可能會引起較多的消費者去使用這種產品以及那些采取較少預防措施的產品)較強的警告能避免較多的危險,但可能會減少生產者的利潤;反過來,較輕微的警告可能會給生產者帶來較多的銷售利潤,但可能會造成較多的危險。警告大強,雖然可以避免較大的事故成本,但要以赴走本來會使用其產品的銷售者為代價,警告大弱,可能會吸引本來不會使用其產品的消費者,增加事故成本。正確的法律規(guī)則,將適當的賠付成本施加于生產者,就象一個適當的砧碼,使得太弱的警告可能會給生產者帶來的較多銷售利潤減去賠付成本小于恰當警告所產生的的利潤,從而促使生產者制作符合社會利益的恰當的警告,避免不合理的危險。嚴格責任比疏忽責任更能反映這種社會的利益。因為在嚴格責任之下,生產者如果不充分努力去發(fā)現未知的危險,并通過重新設計,恰當警告來避免這類危險,他就得承擔賠償責任。這就給生產者減少事故,進行革新提供了一個緊迫的壓力。
     例如在一起因服用預防脊髓灰質炎的薩賓疫菌而患脊髓灰質炎的案件中,原告指控制造商沒有就服用此疫苗可能導致永久殘疾或因脊髓灰質炎而死亡等很小的危險對孩子的父母提出恰當的警告。原告勝訴。此案判訣后不久,將對該疫苗的接受者作出有關其危險的警告包括在包裝插頁內,就成了標準的作法。制造商們認識到,他們有義務向顧客提供有關其藥品的警告;而且這樣作是有效率的;因為,只要把這種疫苗的成本信息傳遞給那些服用它的人,就能使它的效益繼續(x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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