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0頁
三、增值稅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指經營規模較小,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四、增值稅稅率
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為4%;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的征收率為6%。
五、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增值稅銷售額
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從購買方或承受應稅勞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一切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如果銷售貨物是消費稅應稅產品或進口產品,則全部價款中包括消費稅或關稅。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且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費用不屬于價外費用。
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
納稅人進口貨物,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算其增值稅的計稅依據。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 + 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的原則和順序核定其銷售額。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按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二)增值稅銷項稅額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 = 銷售額×稅率
或:銷項稅額 = 組成計稅價格×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