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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一)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廣義的違法包括一般違法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僅指犯罪之外的一般違法行為。
法律關系主體作出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違法的構成要素
違法行為由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組成。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責任可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已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給予行為人以相應的刑事制裁。刑事責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概念、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二)掌握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會計核算的內容、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等法律規定
(三)掌握單位負責人概念、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會計從業資格、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會計職業道德、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等內容
(四)熟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權限、代理記賬、總會計師、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有關規定
(五)熟悉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政府會計監督和社會會計監督
(六)熟悉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一、會計法律制度及其構成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關于會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一)會計法律。
(二)會計行政法規。
(三)會計規章。
(四)地方性會計法規。
(五)會計規范性文件。
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其制定權限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檜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儈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三、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關系
(一)會計職業道德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征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范。
(二)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1 .愛崗敬業。
2 .誠實守信。
3 .廉潔自律。
4 .客觀公正。
5 .堅持準則。
6 .提高技能。
7 .參與管理。
8 .強化服務。
(三)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聯系與區別
1 .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聯系
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均屬于會計行為規范的范疇。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在實施上相互促進。
2 .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區別
(1)性質不同。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對會計職業道德的遵循則主要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范圍不同。會計法律制度側重于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引導其結果的合法化;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
(3)表現形式不同。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制定、頒布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會計職業道德出自于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職業實踐,其表現形式既有明確的成文規定,也有不成文規定。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會計職業道德既有國家法律的相應要求,又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四、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主要負責擬訂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和監督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二)會計人員的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三)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節 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賬。
(二)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三)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四)正確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五)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
(六)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會計核算的內容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三、會計年度
會計年度,是指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我國是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歷的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四、記賬本位幣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五、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一)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
會計法律制度對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填制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賬簿的登記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概念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構成。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單位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附表和報表說明書等。事業單位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報表,按編制時間分為年報、季報、月報。
(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和對外提供
各單位應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七、賬務核對及財產清查
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應進行賬務核對及財產清查。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又稱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證相符。
財產清查制度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和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的一種制度。單位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之前,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并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八、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的范圍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于文書檔案,不屬于會計檔案。
(二)會計檔案的歸檔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部門保管一年。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之后,原則上應由會計部門編制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未設立檔案部門的,應當在會計部門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 年、5 年、10 年、15年和25 年五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是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會計檔案的銷毀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應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銷毀。
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而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三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監督主體和對象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內部會計控制主要內容有:(1)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2)授權批準控制。(3)會計系統控制。(4)預算控制。(5)財產保全控制。(6)風險控制。(7)內部報告控制。(8)電子信息技術控制。(9)其他控制。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權
1 .對違反《會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 .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政府會計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 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會計監督:
1 .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 .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在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法定的程序進行,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三、社會會計監督
(一)社會會計監督的范疇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這也屬于社會監督的范疇。
(二)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
1 .審計業務。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 .會計咨詢、會計服務。
(三)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
1 .政府監管。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2 .行業自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作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自律組織,依法履行行業自律職能。
(四)審計業務約定書
注冊會計師不能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而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并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具有法定約束力。
如果被審計單位不是委托人,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被審計單位就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條款進行充分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
審計業務約定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以及簽約雙方加蓋公章。
(五)審計報告
1 .審計報告的概念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成果,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還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2 .審計報告的種類
審計報告種類包括: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帶強調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六)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對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本單位提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護本單位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等負有的責任。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應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明確。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即審計責任。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不能相互替代、減輕或免除。
第四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即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代替獨立核算單位代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
(一)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1 .至少有3 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資格;
3 .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及管理制度;
4 .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2 .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 .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 .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委托人與受托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代理記賬的程序、要求和相關責任。
(三)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
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頒發財政部統一制定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四)委托人的職責
1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 .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
3 .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 .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要求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五)代理記賬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義務
1 .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 .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負有解釋的責任。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 年以上經歷。
四、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凡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不應當再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的職責主要有:
1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 .負責對本單位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5 .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重大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總會計師的權限主要有:
1 .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2 .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 .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4 .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5 .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以及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 年是擔任總會計師的重要條件之一。
總會計師依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命或聘任。
五、會計從業資格
(一)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
(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條件
1 .基本條件:
(1)遵守會計和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2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申請人符合基本條件,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且自畢業之日起2 年內(含2 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其中,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審計學、理財學。
(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財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分別負責本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 日內,到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會計登記。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 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 日內,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 日內,持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的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等發生變更的,可以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級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
(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形式和繼續教育學時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少于24 小時。會計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接受培訓的形式:
1 .參加在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培訓;
2 .參加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培訓;
3 .參加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4 .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5 .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考核與檢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明的,應在90 天內向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辦理繼續教育登記。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
七、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凡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評審。
八、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九、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五節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制度對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一)掌握稅收實體法構成要素
(二)熟悉稅收的概念和特征、稅法的概念、稅收法律關系
(三)熟悉我國稅種分類、我國現行主要稅種
(四)了解稅收的作用、稅收原則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稅收與稅法概述
一、稅收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為實現國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
(二)稅收的特征
1 .強制性。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身份,憑借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法規,進行強制征收。
2 .無償性。是指國家取得稅收收入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對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
3 .固定性。是指國家征稅以法律形式預先規定征稅范圍、稅率等,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
(三)稅收的作用
稅收具有資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穩定經濟秩序和維護國家政權等作用。
(四)稅收的原則
稅收原則包括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
二、稅法、稅收實體法構成要素和稅收法律關系
(一)稅法
稅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收作為一種經濟活動,屬于經濟基礎范疇;而稅法則是一種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稅收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稅法是稅收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稅收以稅法為其依據和保障,而稅法又必須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序進行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據。
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稅收實體法具體規定了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稅收程序法具體規定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
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法律責任等。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
1 .征稅人。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
2 .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繳納義務的單位。
3 .征稅對象。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對什么征稅。
4 .稅目。是指稅法中規定應當征稅的具體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
5 .稅率。是指應征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之間的比例,它是計算稅額的尺度。
( 1 )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同一個比例征稅的稅率。
( 2 )累進稅率。是指根據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累進稅率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超倍累進稅率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規定,按土地增值額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的不同,適用超率累進稅率。
( 3 )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一定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稅額。
6 .計稅依據。
(l)從價計征,是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金額是指課稅對象的數量乘以計稅價格的數額。
( 2 )從量計征,是以課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7 .納稅環節。是指應繳納稅款的具體環節。
8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繳納稅款的期限。
9 .減免稅。
(1)稅基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和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低稅率、零稅率等。
(3)稅額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等。
10 .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人采取的處罰措施。
(三)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體現為國家征稅與納稅義務人納稅的利益分配關系,由主體(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方面構成。
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征稅主體,是指各級稅務機關、海關等;稅收法律關系的納稅主體,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如流轉稅的法律關系客體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稅收法律關系內容,是指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如納稅主體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依法設置賬簿、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等。
第二節 稅收制度
一、稅種的分類
1 .按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可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資源稅類、財產稅類、行為稅類。
2 .按管理和使用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3 .按計稅依據的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價格為計稅依據,其應納稅額隨貨物價格的變化而變化的一種稅。從量稅是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體積等作為計稅依據,其征稅數額只與征稅對象數量等相關而與貨物價格無關的一種稅。
4 .按稅負能否轉嫁,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是指由納稅義務人直接負擔,不易轉嫁的一種稅。間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能將稅負轉嫁給他人負擔的一種稅。
二、我國現行稅種
我國現行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內資企業適用的仕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資企業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同時廢止)、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輛購置稅、屠宰稅、筵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關稅、船舶噸稅、煙葉稅等。
點評:和07年大綱相比,本章變化不大,僅在第二節稅收制度中,將我國現行稅種由原來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為企業所得稅。考試在考試時應當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