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5-15 共6頁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一、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更改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2.簽章
(1)單位、銀行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者”蓋章。
記憶口訣:金額、日期、收款人,一經更改就無效,結算憑證經更改,銀行有權不受理,其他事項需更改,簽章證明需保留,支票是個小例外,其中兩項可補記(金額和收款人名稱)。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2)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4.金額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記憶口訣:票據不應隨意改,簽章別忘代表人,日期記得加壹零,金額大小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