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5-15 共6頁
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2008年 1 月1,勞動合同要實施;
要用工,雙方談,收取財物罰500元;(500-2000)
簽合同,應協商,書面形式來衡量;
試用期,0126,今后不能再濫用;
想逃避,不簽訂,兩倍工資才搞定;
一年后,仍未簽,自動視為無固定;
無固定,很要命,前十后十兩次占主動;
法人換了無影響,合并分立仍履行;
每十年,5天假,234月病假可不行;(年休假)
醫療期,3遞增,12之后倆蹦6;(醫療期)
變更合同要協商,書面合同做證明;
解除合同莫隨意,雙方依法來辦理;
個人解除是八項,單位解除有六種;
裁減人員有條件,特殊保護記心間;(20人、10%)
經濟補償有九類,四種終止也在內;
解除合同全包括,保險終止零八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口訣】2008年 1 月1,勞動合同要實施;
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口訣】要用工,雙方談,收取財物500元;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口訣】簽合同,應協商,書面形式來衡量;
四、試用期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于等于1個月。
【口訣】試用期,0126,今后不能再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