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8-24 共4頁
1、什么情況應當進行兩倍工資補償?補償期限如何計算?
【答案】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勞動關系的建立
1.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
情 形 |
處理方法 | |
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1)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超過1個月不滿1年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年內雙方才補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在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事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1)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
滿1年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 |
(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 (2)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理辦法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特別提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
【例題】李某從2009年2月1日起為一家服裝公司工作,工資每月60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后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訂立書面合同的要求,公司卻沒有回應。2010年3月公司突然通知李某簽訂書面合同,薪水降為每月3000元,小王不同意簽訂該勞動合同。
【解析】從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李某在該單位工作已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小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視為用人單位與小王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李某可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李某可獲得從2009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即除了正常的工資外,李某可再獲得66000元(6000×11=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