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19 共3頁
1、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①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②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2、時間:自知道之日起60日內提出。
方式:書面、口頭(須有書面記錄)。
3、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4、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5、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